[課業] 法定訴訟擔當 當事人適格

作者: Kashif (I love Funk & Disco)   2014-12-11 23:45:00
我要問的是,在法定訴訟擔當中,被擔當人的當事人適格:
我在某處讀到:
「因為是法定訴訟擔當,所以被擔當人沒有當事人適格」
想請問這樣推論是正確的嗎? 有無例外?
作者: kobemid (欣賞kobe的中間球迷)   2014-12-12 00:30:00
訴訟擔當是當事人適格的下位階概念,被擔當人是實質當事人,惟其訴訟實施權因法律規定而移轉予擔當人即形式當事人,自己並不於訴訟中實際為訴訟行為,既不進入訴訟,自無所謂當事人適格之問題若有錯誤請指教
作者: lawguitar   2014-12-13 06:48:00
所以如果被擔當人實際上就是成為了原告或被告,要不要檢驗他的當事人適格與否呢?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4-12-13 10:20:00
被擔當人不是原告或被告喔,在本案中當然不需檢驗適格民訴中,真正去打官司的人為[形式當事人],才需檢驗否則被擔當人直接以自己名義打官司就好啦!就是因為被擔當人通常於本案沒有訴訟實施權(原告適格)才需要由擔當人幫他打官司。如,破產人因為實體法上對自己財產沒有管理處分權限
作者: kobemid (欣賞kobe的中間球迷)   2014-12-13 10:26:00
被擔當人既已因法律規定將訴訟實施權移轉予實質當事人即擔當人,自無法以當事人自資格出現於訴訟,惟為保障其程序利益,得以訴訟告知+訴訟參加使其進入程序,並取得既判力擴張及於其之正當基礎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4-12-13 10:26:00
法律上還允許這種不會處理自己財務狀況的人打官司嗎?K大是專業版(考卷上可以寫的),小弟只是白話補充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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