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強制執行法中的不動產拍賣

作者: bonjour4738 (本帳號主人不只1人)   2014-11-22 16:15:48
關於強制執行法中不動產拍賣之一些問題

投標拍賣時
出價最高之投標人不繳納價金時
不用再拍賣->而由投標價額次高的人得標
但90條第2項
當以抽籤決定得標人時,中籤之得標人如未繳納價金,
而未中籤之得標人如亦不承受時->再行拍賣(113準用68-2)
Q:上面有理解錯誤的嗎?

動產拍定後如未繳足價金則依68-2"再拍賣"
但不動產依90條第2項與94條第2項於未繳足價金時
都有"再行拍賣"之相關規定+且準用68-2的規定
Q1:為何屬於"再行拍賣"(再開啟1次拍賣)
   而非"再拍賣"(本次拍賣重新進行)?
Q2:雖屬再行拍賣但條文並無減價拍賣之規定
   是否不用減價拍賣?
希望各位高手能幫我解惑.
即便僅是其中1個問題也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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