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民總 意思表示 100地三戶政第一題

作者: cacamilo (尬咪摟)   2014-11-01 21:52:07
※ 引述《Jausendoh (...)》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一、甲以郵局掛號信件向乙為要約,表示願以新臺幣300萬元買受乙所有之某筆土地,
: 乙收受該要約後,以郵局掛號信件為承諾之表示,惟該掛號信件到達之前一日,
: 法院對甲為監護宣告之裁定,該信件之達到亦在承諾期限內,甲予以受領,
: 於此情形,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 【公職王擬答】
: 甲、乙之買賣契約不成立。玆說明理由如下:
: (一)按民法第95條1項本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
: 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惟同條第 2 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
: 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 所稱喪失行為能力,係指受監護宣告而言(第 15條)。題示甲以郵局掛號信件
: 向乙為買受土地之要約,而該要約達到之時(即乙收受該掛號信件之時),
: 甲尚未受監護宣告,即甲仍為有行為能力,故依民法第95條1項本文規定,
: 甲之要約已發生效力。
: (二)乙收受要約後,以郵局掛號信件為承諾之表示,惟該掛號信件到達之前一日,
: 法院對甲為監護宣告之裁定,而該信件亦在承諾期限內達到,由甲予以受領。
: 對此事實,應檢討的是,甲是否有受領能力?
: (三)按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及所受之意思表示均無效(第75條),
: 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第76條)。
: 本題甲於其要約生效後,乙承諾之意思表示達到而生效前,既已因受監護宣告
: 而喪失行為能力,因此,乙承諾之意思表示不得由甲自己受領,而應由其法定
: 代理人代受意思表示。題示甲自為受領,故應解為其受領無效,從而買賣契約
: 應不成立。
:
作者: GoldenBullet (赤井秀二)   2014-11-02 01:00:00
一般教科書應該都會提到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其差別在於生效要件的瑕疵可以治療,成立要件則無法於此情形,你的結論應該算對吧
作者: cacamilo (尬咪摟)   2014-11-04 12:35:00
多謝樓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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