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律師考題,哪一題簡單呢?

作者: taro (芋頭)   2014-10-27 12:41:16
※ 引述《bukkake0103 (顏舍小品)》之銘言:
: 今年的綜合題讓人傻眼,應該是史上題幹最短的綜合題吧
: 而且居然沒考爭點整理,也看不太出來有邱派的影子
: 甚麼鬼洨...
: → clarinaser: 民訴第一題不是邱派出的??? 10/27 00:49
: 我修了不少邱派的課 老實說我覺得今年的考題
: 如果真是邱派,那可能連他們在台大期末考的難度都不到吧
我覺得民訴第一題是爭點整理呢?
提供一點看法,歡迎打槍..~_~
先說明我是這樣想,考場寫的比較少也比較亂就是了...
題目略為:
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聲明:
(一)乙丙間就A地所為買賣行為應予撤銷。
(二)丙應塗銷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有。
陳述:
A地原由甲向丁購買,借用乙名登記,遭乙擅自出賣並移轉登記給丙。
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借名契約準用委任法律關係,並主張民法244II撤銷買賣。
請求權基礎為借名登記契約與民法第244II
問:
對甲之聲明與陳述,法應如何闡明?
最上位爭點整理
借名契約為債權契約,未表明何時締約?約定方式為口頭或書面?
未達與其他紛爭足資區別之程度,應闡明甲應予補充,以達陳述具體化義務。
事實上爭點整理
權利單位型→一貫性審查
聲明(一)撤銷買賣行為,屬欠缺明瞭的聲明
民244II的聲明實務上通常要明確到將債權物權行為均撤銷,而且時間不會同一天
應曉諭當事人更正為撤銷乙丙間XX年XX月AA日之買賣契約與XX年XX月BB日之物權行為。
聲明(二)僅請求回復登記給乙→主張與陳述有不符
主張終止借名,聲明應該要有「乙並應將A地移轉登記給甲」
應闡明甲補充聲明
大概這樣.. 歡迎用力鞭
實戰時我時間估錯,這題只剩15分鐘寫
想到什麼寫什麼,完全沒有層次可言...~_~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10-27 12:46:00
最高院101台上157判決 題目完全一模一樣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4-10-27 12:53:00
作者: green2010   2014-10-27 13:04:00
我也寫爭點整理就算不是邱老師出的,但題目就是在考爭點整理
作者: sisistar   2014-10-27 13:15:00
樓上好厲害!怎麼看出來的呢><
作者: haohaobobo   2014-10-27 13:54:00
244條不是在特定物的給付不適用嗎?
作者: mythology01 (愛睏拉~)   2014-10-27 14:07:00
感覺我有寫到...我寫因為甲沒證明丙是否知情所以先闡明證明丙有無知情 然後再闡明預備合併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27 14:56:00
b大念民事法真的念到爐火純青,在寫這題時很猶豫,因為問法感覺不太像邱派而比較像去年的實務,但這種37分配分歷年卻又是邱派做過的事…其實實務去年就用過類似的表法了,只能說考生很可憐
作者: night123   2014-10-27 16:28:00
這題看不出來的就......
作者: soqqcat (笨貓)   2014-10-27 16:49:00
這題實務上每天都在看阿,出出來一點都不過份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譯社)   2014-10-27 18:22:00
塗銷要留著
作者: uly (遊歷)   2014-10-27 19:01:00
不認為是邱派 邱派愛用自己獨創名詞 這題蠻像是實務家出題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10-27 19:12:00
這題是實務,邱派自尊高不會隨便拿實務來當考題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27 20:03:00
實務的話 寫法有怎樣的差別呢還以為在考聲明具不具體完全忘了聲明的先後排列bu大 實務看的好多
作者: taro (芋頭)   2014-10-27 20:53:00
不是邱派!!!!那這題就送他了啊~~~~~ -____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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