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ingoAB (WhoWho)
2014-10-25 14:48:23P5-186-154
下列關於第三人清償債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
(B)當事人有訂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第三人仍得為清償
(C)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仍可接受其清償
(D)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其清償
答案是B
現行法條 第 311 條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
得由第三
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所以(B)第三人仍得為清償 改成 不在此限
但是不在此限,這是甚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