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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李允呈的解題趣,101調查局三等刑總問題
作者:
dswen
(牛河)
2014-10-18 00:05:30
※ 引述《yanyu (Yanyummmm)》之銘言:
: 標題: 李允呈的解題趣,101調查局三等刑總問題
: 時間: Fri Oct 17 12:46:59 2014
:
: 題目是: 甲大學畢業後請友人乙幫忙搬家,乙前往甲居住之宿舍搬運東西時,誤將甲室友丙之筆記型電腦一併封箱搬到車上,甲見此情形,因甲、丙二人為夏天是否使用冷氣之事時常爭吵,故亦未告知乙該電腦係丙所有,任由乙將該筆記型電腦搬回家。試問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101三等調查局刑法總則】
: ===============================
: 我認為這題甲是利用他人無故意之行為而成立竊盜的間接正犯。網路上找到的擬答也清一色是這個見解。
: 但是李允呈的解題趣454頁指出通說跟實務皆認為[間接正犯無法以不作為方式實行],所以甲無罪,想請問各位看法。
: 我是買總則篇,感覺此書很多內容都頗特例獨行....跟學到的觀念衝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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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uperEmilio
2014-10-18 19:06:00
問題是電腦在甲家且甲明知 又甲沒有還人家東西意思而乙之角色 就像人家請他牽車但牽錯車一樣 所以乙之為可能會是非刑法上之行為嗎?
作者: JamieWu (JamieWu)
2014-10-19 01:14:00
這題我比較偏向屬不作為 請搬家工人是一般日常生活行為雖然甲請了搬家工人 但搬錯東西是搬家工人自己造成的如果要認定甲有告知義務 那就要有一定的義務違反性請搬家工人這件事本身並不屬於危險前行為而且甲跟室友感情也不好 沒有密切生活關係保證人地位似乎沒有適合的 回歸民法財產上請求就好不過要以作為討論當然就有更多看法了...
作者:
soquiet
(young)
2014-10-19 08:54:00
推這篇,會這樣寫的人不管你寫作為或不作為(依你想法)這題是不可能拿低分的補充一下,我認為要寫作為可以寫甲請人來搬家(作為)而後面搬錯就只是正常因果歷程了,很多東西作為與不作為是兩者一起存在的,看要選哪個寫而已。以上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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