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anges (Ganges)
2014-10-17 20:37:45想請問不動產買賣契約到底是要式行為還是不要式行為呢?
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到民法§166-1,說要經過公證
所以應該是要式才對
但是我上網查了一下為什麼大部分都說不動產買賣契約是不要式行為?
是我哪裡理解錯了呢?到底是要式還是不要式?
謝謝回答!
作者:
marz321 (好心有好報)
2014-10-17 20:39:00166-1還沒施行
樓上正解,大概要一百年後才會施行,所以還是不要試契約
作者:
Ganges (Ganges)
2014-10-17 20:58:00原來如此 謝謝上兩樓的回答><
你混淆了,買賣階段(債權契約)屬諾成階段,自然不要式。而移轉不動產(如房屋)所有權,才是要式行為(書面、登記)債權和物權觀念也要多區分喔...有寄信給你,手機排版亂了點,大家在互相討論囉^^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4-10-17 21:38:00推 yeatsfang215如果 物權 債權都釐不清~以後日子難過了
原PO要問的應該很清楚,就是不動產債權契約是否要式按166-1是要式,但尚未施行至於為何這麼久沒施行,主要涉及很多「利益」的問題另外就是國民情感及習慣問題,就不多贅述這個要解套非常非常難,所以大概要到民國二百年吧XDDDDD
作者: ade8025 (阿傑) 2014-10-17 23:19:00
主要是因為民間公證人不足 施行將會造成法院公證嚴重負擔
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二項規定將166-1保留給行政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為什麼一直不實施 是因為一旦實施地政士業務會大幅縮減所以就一直沒辦法實施不然公證人應該很多人去考了更正: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4-10-18 00:51:00這是 某家補習班 民法概要課程?
公證人數量不會不足,這是倒果為因,是沒有公證案件才沒有民間公證人,如果有案源,應該不會比律師少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譯社)
2014-10-19 21:11:00應該改成地政士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