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83年司法官公司法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10 09:17:44
丙有限公司擬與丁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以資增強競爭能力。丙有限公司經
全體股東決議同意合併,丁股份有限
公司經代表股份總數五分之四股東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之決議
同意合併。丁公司股東戊於股東會中
曾以書面反對合併且未參與表決。
請問戊是否可以要求丁公司收買其股份?
高點邱律師解答是如果丁公司是存續公司
則戊無法主張股份收買請求權
可是我看公司法第317條並沒有這樣的限制
而且翻了教科書也沒有特別提存續公司
股東不得主張股份收買請求權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感謝
作者: zzaass23 (QQ)   2014-10-10 10:34:00
雖然我不懂公司法 但是看到83年的 直覺就是 修法了....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10 10:41:00
不是這個問題
作者: ccage (morerain)   2014-10-10 11:11:00
丁公司一定是存續公司!合併存續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我非法律系故不清楚是否有老師有獨特見解.但若照字面上文義戊若符合要件是可以提少數股份收買請求權如有誤請不吝賜正
作者: taro (芋頭)   2014-10-10 11:47:00
我覺得這答案怪怪的,除非有學說或經濟部見解特別排除不然用316-2V跟317體系解釋,宜317為原則,不區分存續消滅316-2V例外於存續公司為控制公司時,排除存續公司的股東收買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10 12:27:00
感謝大家應該是答案有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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