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關於一些契約之性質

作者: bonjour4738 (本帳號主人不只1人)   2014-10-04 19:24:29
依釋字533見解.公私法契約的區別方法
主要依契約標的(內容)
如為中性事項則視目的是否為私益或公益
1
私立學校(行政委託視為行政機關)與其教師間之契約
通說實務皆認為屬私法契約
不解的是教育學生應該有公益性質吧
2
"行政助手"與"私法所羅致之私人"
不解差別在哪裡
不都只是做一些機械性的事?
而不具有獨立判斷之能力
3
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和"專家參與"之契約性質為何?
突然覺得想知道
總覺得像是私法契約的性質
但又覺得都可以算是為公益吧..
作者: sxsophiexs (喀喀)   0000-00-00 00:00:00
2. 私法羅致的私人在受託範圍內可以獨立以非高權方式去完成受託的行政任務 ,所以是有獨立性的 。行政助手只是機關手足的延伸 ,並不具有獨立性 。
作者: jay88 (傑)   0000-00-00 00:00:00
公益不一定是公法性質啊!
作者: allen769 (Allen)   0000-00-00 00:00:00
感謝樓上兩位回應,剛跟我爸確認後,他是去到縣政府臨櫃才收到「罰單」,那才是行政處分,我原文說的是通知陳述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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