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看李澤老師今年之上課講義(B)P67上下
內文主要是關於98/7/14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
做成決議前,實務見解如下
1 公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終止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
2 私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終止私法契約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機關核准->"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做成決議後,實務見解如下
1 公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行政處分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2 私立學校
無解..
於是我的問題就是..
既然私立學校可被被視為行政機關(行政委託)
自然也可以做成行政處分
那為何私立學校不能與98年此決議之公立學校同一解釋?
即:
a 學校之解聘->"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謝謝大家唷.希望不會問的太白癡><
作者:
kai761 0000-00-00 00:00:00其實,決議前實務對公立有爭(才會作決議阿);私立則是一直都如你貼的"決議前"看法,只是98.7沒處理私立而已。認為私立學校只有在釋字382講的授予學位等等,才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私校聘教師,並沒有受委託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