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解聘教師之性質

作者: bonjour4738 (本帳號主人不只1人)   2014-10-04 18:54:33
我是看李澤老師今年之上課講義(B)P67上下
內文主要是關於98/7/14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
做成決議前,實務見解如下
1 公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終止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
2 私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終止私法契約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機關核准->"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做成決議後,實務見解如下
1 公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行政處分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2 私立學校
無解..
於是我的問題就是..
既然私立學校可被被視為行政機關(行政委託)
自然也可以做成行政處分
那為何私立學校不能與98年此決議之公立學校同一解釋?
即:
a 學校之解聘->"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謝謝大家唷.希望不會問的太白癡><
作者: sinksink ( ?)   0000-00-00 00:00:00
沒有不行,學者也有一派認為論理應一貫,比如說廖老師只不過現在的學實多數還是心中有一種公歸公私歸私隱想法所以,你考試實務見解一定要寫,你如果要賭一把看是不是出題老師有要批評,也是可以在寫完實務見解再加下去結局很難說啦,像資公法拒絕應如何救濟,我兩次考高考之類的懶得乖順寫實務,直接問候他學說實務從8變成5,還不是有拿到一半,天威既不可測,你要打保險牌你就寫實務記詳就好,如果認不合理,你就寫實務後再拿學說出來批
作者: kai761   0000-00-00 00:00:00
其實,決議前實務對公立有爭(才會作決議阿);私立則是一直都如你貼的"決議前"看法,只是98.7沒處理私立而已。認為私立學校只有在釋字382講的授予學位等等,才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私校聘教師,並沒有受委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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