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103年司法特考四等法憲英第21題

作者: suzukova (小島)   2014-08-18 12:11:53
所得稅法對夫妻免徵贈與稅,但卻不及於「同居」之事實配偶。
此一法律規定,依司法院法法官解釋有無違憲之虞?
(A)沒有。因為同居制度違反公序良俗的認知
(B)沒有。因為婚姻制度受憲法特別保障
(C)有。違反平等權
(D)有。違反一般人格權保護
看補習班的答案是(B)
如果答案是(B),我可以申請釋疑嗎?
因為題目說不及於同居之「配偶」,可是
1、大法官解釋用的詞是「同居中的伴侶」,非配偶。
2、依照民法(?)來講,配偶指的是法定夫妻,身分證上配偶
指的不就是合法的婚姻,才叫配偶。
這樣會成功嗎?
作者: rl1024 (小北斗)   2014-08-18 12:17:00
補習班不一定正確,等考選部的答案
作者: suzukova (小島)   2014-08-18 12:20:00
我覺得答案不管有沒有違反,題目都有很大的瑕疵。
作者: sisistar   2014-08-18 12:26:00
題目不是事實上配偶嗎?縱然題目認為跟釋字的用語不盡相同,會影響你選的答案
作者: suzukova (小島)   2014-08-18 12:28:00
事實配偶和夫妻不同??
作者: sisistar   2014-08-18 12:28:00
嗎?
作者: suzukova (小島)   2014-08-18 12:30:00
雖然用字不同,但伴侶跟配偶的法定地位不同。沒有模糊的空間吧
作者: sisistar   2014-08-18 12:30:00
不過有疑惑就提釋疑吧!這是你的權利!滿好奇,既然都知道是在講哪一號釋字了而且還可以發現用語不同,不就知道可以選哪個答案了嗎?
作者: suzukova (小島)   2014-08-18 12:33:00
釋字當然是事後google來的,因為選錯所以來請教大家XDDD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4-08-18 13:48:00
題目關鍵點不是在"同居",而是事實(上)配偶。它就是你說同居人之類的。若有婚姻關係的,我們都會稱呼"配偶"。會稱呼"事實(上)配偶",表示就是沒有婚姻關係。釋字用詞"同居中的伴侶",白話文就是事實(上)配偶。
作者: sisistar   2014-08-18 14:08:00
想法同上
作者: suzukova (小島)   2014-08-18 14:19:00
我當時的重點放在配偶,原來「事實上配偶」和「配偶」不同?請有沒有更進一步關於事實上配偶這個稱謂的相關法條感謝a大解說。
作者: sisistar   2014-08-18 14:36:00
支持釋疑!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4-08-18 14:42:00
事實(上)配偶,應該前面幾波修法前的教科書,部分多少都是用這樣的名詞吧。(模糊的記憶...)
作者: suzukova (小島)   2014-08-18 15:39:00
因為非法科出身,這次也不是考司特,沒有這方面的觀念,事實上配偶這個辭普遍的被使用嗎?
作者: lovedls (偽天龍人)   2014-08-18 16:18:00
被普遍使用的應該是事實上夫妻,例如最常見的就是遺產酌給
作者: sisistar   2014-08-18 16:23:00
事實上處分權
作者: lovedls (偽天龍人)   2014-08-18 16:27:00
雖然我覺得題目寫事實上,應該足以分別是沒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不妨礙本題的解答。不過如果你認為配偶應該專指法律上婚姻關係,而有別於夫妻、伴侶這類一般用詞,那就申請吧
作者: sisistar   2014-08-18 16:31:00
推樓上,你在這裡一直問板友的意見也無濟於事阿
作者: suzukova (小島)   2014-08-18 16:35:00
申請釋疑是一回事,但搞清楚定義也很重要,如果沒有發問我也不知道有事實配偶這個名詞。很感謝大家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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