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8-07 23:21:46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
: 時間: Thu Aug 7 00:01: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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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依高院99年法律座談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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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以對人之執行名義始有該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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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對人之執行名義,債權人本就執行標的物有選擇之自由
:
: 為滿足其債權本來就可以把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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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強執第75條第3項之規定,不就變成具文了嗎?
:
: 還是有其他實益存在呢?
我個人認為還是有實益
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
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
例如:
甲債務人有A屋(300萬)、B地(300萬),但B地上有抵押權也是300萬
此時,無優先權之債權人不能指封B地,因為單獨拍賣B地屬「無益之執行」
違反同法第80-1條規定
所以此時債權人必然要查封、拍賣A屋,
但房地不同所有人,雖然可能有法定地上權可以保全房屋
不過,拍賣時還是比較不容易拍定,或者拍定價格會較市價低
此際,可運用第75條第3項規定,一併查封、拍賣
或許可以解決上述問題
但實際上是否能這樣用,我就不清楚了XD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08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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