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偷用wifi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8-07 19:10:53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關於偷用wifi
: 時間: Thu Aug 7 11:33:50 2014
:
: ※ 引述《fireduncan (Duncan)》之銘言:
: : 某甲,在騎樓下等公車之際,拿出愛鳳,搜尋無線訊號,見一訊號,遂連接鍵入0000果真順利連接無線訊號,問某甲有無刑責?
: : 各位先覺,覺得呢?
:
: 第 323 條
: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 第 320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 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基本上是不會成立準竊盜罪的,因為使用他人Wifi並不會造成能量減損
這跟偷接第四臺來看一樣,收到訊號,但能量不因此而消耗
當然,偷接第四臺,實務上有過爭議,即便討論過程,初步意見與審查意見也不一樣
附上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8 號
法律問題:甲曾向乙有線電視公司申請裝設有線電視線路,嗣申請停機後,竟私接線路,
盜收乙公司之節目電訊,偷看節目,問甲是否犯罪?
討論意見:
甲說: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則此所謂「其
他能量」自應以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即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
用禁止原則有違,準此以言,具消長性質之「能量」始為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
而有線電視台所傳輸之「影音視訊」,乃係利用設置纜線方式以電磁系統傳輸影像聲音供
公眾直接視、聽之訊息(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一款、電信法第二條第一款參照),其為
電磁波之一種,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
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甲未經乙公司同意,而截收或接收系統
播送之影音視訊內容,並不會排除他人對影音視訊接收或播送之所有或持有狀態,其行為
態樣亦與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項之竊盜罪。充其量僅係應否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補繳基本費用,
其造成系統損害時,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乙說:
視訊電波係使用電能循管線傳遞,亦即以電能轉換成電磁波,係能量之轉換,因此,電磁
波係屬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其他能量」,甲之私接行為,自屬竊取有線電視公司
傳送給合法用戶之電磁波能量,應負刑法準竊盜之罪責。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
參考資料: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一款: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指以設置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
第七十四條: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
,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22.187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7382433.A.0D5.html
: 推 rl1024:怎麼辨認出是哪一間WIFI? 如果是公用的呢? 08/07 12:01
: → mese52007:有時候不是法條貼一貼就代表成立了..... 08/07 12:19
:
: → einard666:WIFI是有名稱的 是不是公用就算要裝傻說看不出來 08/07 12:46
: → einard666:要輸入密碼時總就會知道並非公用的了吧 08/07 12:46
: → heero0333:找的到起訴的新聞但找不到判決書 無論有無密碼 用電信法 08/07 12:48
: → rl1024:實務上來說這太難舉證,所以當然沒判決書 08/07 16:37
: → heero0333:http://0rz.tw/BiNCf 有證據為什麼不能起訴? 08/07 16:50
電信法第56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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