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173 + 1148-1 一起來

作者: miaocan (要重新充滿貓味)   2014-07-28 12:11:14
[題目]:
  甲男乙女結婚,有A,B兩子。
  甲死前一年因B結婚而贈與120萬;A則於B結婚前兩年時結婚,甲贈與90萬。
  甲死亡時留有遺產240萬,但尚欠丙90萬、欠丁180萬。
  請問其遺產分配?
[問題]:
  我想問的是,先依1148-1拿B的120萬還完債,剩下的90萬跟A的90萬再依1173歸扣,
  但繼承人尚有乙。
  如以”特殊贈與大於應繼分而擬制該繼承人不存在”的解法,該如何分配?
  (或應以其他學者方式解才行?)
  我有做到的題目是兩個都1173或兩個都1148-1,此時餘額就比例分配;
  或一個有被1173或1148-1,一個沒有,就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遺志,類推適用遺贈,
  由被歸扣人取得剩餘全部遺產。
  那....一個繼承人被1173、一個被1173 + 1148-1,一個什麼都沒有.....
  三個加起來該怎麼辦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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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igiBuffon (忘不了那個人就投降)   2014-07-28 12:19:00
就沒財產要怎麼分?
作者: EZpower (enze)   2014-07-28 12:37:00
遺產尚不足償還債務,受生前特種贈與者要以固有財產償還
作者: lin1202 (雅痞硬漢)   2014-07-28 12:38:00
計算上要將1173加入應計遺產,實際並不需要將受贈與的財產繳回
作者: livesevil   2014-07-29 01:36:00
1148-1指一般贈與,所以B所受特贈無需視為所得遺產喔240+90+120=450 三人各得應繼分 450÷3=150,依1160清償債務,再行分配遺產。故應繼遺產為450-90-180=180,應繼分各為90,AB所受特贈超過其應繼分價額,參酌德國擬制(打錯應繼分價額是60才對)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視為AB已不存在,故甲之積極遺產僅為240,遺產繼承人僅為乙,乙繼承甲之遺產240萬,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乙應返還240萬。是假設繼承人未違反法定清算程序來解解看 囧這樣對嗎?嗯 錯掉了 啊哈哈哈(跑走)1148-1含歸扣特贈,加回至債務上限,增加30萬債務,由乙AB全部繼承人平均分擔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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