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詐欺的被害人有重大過失

作者: biyouth5566 (比欸ㄟ肖年阿)   2014-07-25 23:50:17
感謝各位大大的答復
因為可能我描述的問題不夠具體
所以我想了一個比較具體的案例
來請教各位前輩。
案例事實:
甲承租乙屋,原租賃契約中已包含家具等硬體設備,並記載於合約書中。一年過後,乙因缺錢,故意施用詐術告知甲原本租賃不含家具,請求甲給付家具使用費一萬元,甲信以為真,給付使用費,乙是否該當詐欺?
甲可能翻翻契約書就會知道原本就含傢具(重大過失)但完全沒有查證就給付。這樣乙還能該當詐欺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5 23:53:00
一樣,重點不在於被害人,重點是行為人該當構成要件本題行為人是否施用詐術是重點,否則就是民事問題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7-25 23:56:00
學說上有認為,若相對人根據法律或交易習慣,對於行為人之行為有查證義務,或足以透過適當保護手段避免利益損失(如鑑定、徵信),則不得認係陷於錯誤所以關鍵在於認定根據法律或交易習慣甲此時是否有查證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5 23:58:00
46年台上260,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7-25 23:58:00
系爭合約書的義務;若認有而為查詢則不認為甲係因乙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5 23:59:00
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7-26 00:00:00
作為陷入錯誤;若認為無查證義務則繼續檢視其他要件(不小心插隊了,a大不好意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6 00:06:00
24年上4515,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不好意思,推到絞再一起,原PO會修的幫忙修一下)
作者: biyouth5566 (比欸ㄟ肖年阿)   2014-07-26 00:12:00
感謝兩位大大的回復,小弟只有手機沒有辦法編輯文章,抱歉抱歉。
作者: defenders (right)   2014-07-26 00:35:00
推文好認真但都交容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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