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準擄人勒贖

作者: blue999 (FLY)   2014-07-25 17:48:01
甲打算綁架A勒贖 ,騙乙要給某b一個教訓,要抓b,乙答應幫忙後,乙卻誤綁了a,
甲將錯就錯,要乙幫忙打電話給a家人勒贖要錢,乙勉強答應。 問甲,乙?
想請教一下這題,書上是寫把甲當擄人勒贖的正犯
那今天如果是把乙當正犯的話,乙犯準擄人勒贖。
那甲是否是乙準擄人勒贖的共同正犯呢?
感謝!
作者: biyouth5566 (比欸ㄟ肖年阿)   2014-07-25 19:05:00
可以,行為人一個行為本來就可以犯很多罪,如果該當擄人勒贖了,為什麼要多寫一個準擄人勒贖的共同正犯?沒分數,浪費時間吧?
作者: chrisredfiel (深藍)   2014-07-25 19:22:00
這題寫乙348-1的話 寫不到甲間接正犯和客體錯誤的考點 所以想拿分的話最好是先甲347 再寫乙共同正犯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25 21:41:00
這一題不會用到348-1吧,兩人都是347的正犯呀~只是甲是間接正犯,乙是相續共同正犯!說錯了共同正犯其實算共犯才對!因為甲的犯罪一直都沒結束,從騙乙擄人就開始犯罪,所以乙只是加入他未完成的犯罪而已,應是相續的共犯,討論乙是正犯我覺得不行耶XD既然兩人都有347了,討論348-1沒意義,個人淺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5 22:46:00
乙犯意變更,是正犯;甲也犯意變更,也是正犯→共同正犯而且兩個人最後犯意都是擄a勒贖,且既遂推錯,不是犯意變更,應該是另行起意前行為302處理(乙正犯甲教唆),後行為甲乙347既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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