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詐欺的被害人有重大過失

作者: biyouth5566 (比欸ㄟ肖年阿)   2014-07-25 17:17:22
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且處分財產,造成損害。一切的構
成要件都符合。但如果被害人很好
騙,太好騙,有重大過失而不知的
話,應如何論處呢?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07-25 17:20:00
那如果車禍撞傷人對方有重大過失呢?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25 17:40:00
檢討被害人女生穿太露於強制性交案有重大過失???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25 18:12:00
都是they的錯~~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5 18:20:00
刑法沒有與有過失,行為人的故意過失侵害法益才是重點
作者: wed3qla (阿川)   2014-07-25 18:48:00
這根本是洗文章而已吧
作者: biyouth5566 (比欸ㄟ肖年阿)   2014-07-25 19:47:00
整個被推歪掉,剛好想到這個問題上來問,也能各種誤會,一樓舉的車禍被害人重大過失,當然也是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說違法交通規則的情況,行為人就可以主張信賴原則,無因果關係免責。當然我瞭解我的這種討論法是把主觀要件(重大過失)與客觀情狀(違反交通規則)混在一起討論有論理上的錯誤,但也是可以解這題。又例如義憤殺人的減輕條款,不就是說明了被害人的行為也是會影響論罪科刑的嗎?什麼叫做不可以檢討被害人?可以跟我討論問題嗎?
作者: defenders (right)   2014-07-25 20:09:00
為什麼你要討論被害人?意義何在?信賴原則是行為人有過失才討論,詐欺根本不處罰過失,你寫了保證扣分,架構錯誤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7-25 22:26:00
若您指的是相對人本身已經完全認知風險(ex.宗教詐欺)下仍受騙之情形,是有學說主說可能基於被害人自陷風險或相對人並未陷於錯誤而排除不法但若您所謂「被害人有重大過失而不知」指的是消極利用被害人知慮淺薄或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許應該討論第341條之準詐欺罪如果都不是這樣的狀況,單純只是相對人個性容易受騙我個人是認為在符合詐欺罪的其他要件下不會影響行為人該當詐欺罪的本質
作者: deathkosaga (JaSoN)   2014-07-26 07:10:00
就國家考試來談,直接用三階層的主客觀條件檢討就夠了...只要被害人確實陷於錯誤,管他詐騙手法有多蠢多拙劣...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14-07-26 14:09:00
又不是民事關重大過失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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