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法律問題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07-21 10:02:25
※ 引述《chris1174 (罐頭)》之銘言: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 (三)課業文規範:
: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 ==============================================================================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 一、公司法156條第七項的情形跟272條所講的發行新股有何差別?
我發現我講得不是很清楚 重來一次
兩個都是發行新股
272條是說,公開發行的時候原則現金出資,例外不公開發行可現物出資
156條7項則是不管公開或不公開,股東都可以以債作股或技術出資,當然也可以現金出資
不受272條限制
: 二、行政程序法158第一項第三款的核准跟157所講的何定是一樣的嗎?
用字不同,意思也不太一樣
: 三、海商法58(數份載貨證券)、59(數人持有載貨證券)差別在??(數人持有不就
: 等於有數份載貨證券嗎?那58、59是重複的規定?)
不是重複啊...
§58
載貨證券有數份者,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縱僅持有載貨證券
一份,運送人或船長不得拒絕交付。不在貨物目的港時,運送人或船長非
接受載貨證券之全數,不得為貨物之交付。
二人以上之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應即將貨物按
照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寄存,並通知曾為請求之各持有人,運送人或船長,
已依第一項之規定,交付貨物之一部後,他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者,對於
其賸餘之部分亦同。
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先於他持有人受貨物之交付時
,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對運送人失其效力。
這個是在講運送人該怎麼處理數人持有載貨證券的情形,還有運送人免責的部分
§59
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而運送人或船長尚未交付貨物者,其持有
先受發送或交付之證券者,得先於他持有人行使其權利。
這個是再分配數持有人之間權利先後順序的問題
你要考甚麼啊?感覺觀念超級不清楚的
: 以上~麻煩大家了~~!感謝
作者: nh2238 (狂奔吧!!龍馬,飛躍的武士)   2014-07-21 16:31:00
第一段怪怪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1 17:39:00
第一段剛好講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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