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4-07-21 09:41:02刑法修正329後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媒介)
從兩項合併成一項
但相應的61,刑訴253,376未跟著變動
那現在這三條該怎麼適用?
直接「立法疏漏」按修正前,讓除收受以外之贓物罪
得免刑,微罪不舉,不得上三
還是要依修正後,將準贓物納入61,253,376的適用範圍
而搬運寄藏故買媒介則跟收受贓物一起
不得免,不得不起訴,可以上三?(其非3以下而是5以下)
然後這應該是法律變動,從舊從輕,對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