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修正349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4-07-21 09:41:02
刑法修正329後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媒介)
從兩項合併成一項
但相應的61,刑訴253,376未跟著變動
那現在這三條該怎麼適用?
直接「立法疏漏」按修正前,讓除收受以外之贓物罪
得免刑,微罪不舉,不得上三
還是要依修正後,將準贓物納入61,253,376的適用範圍
而搬運寄藏故買媒介則跟收受贓物一起
不得免,不得不起訴,可以上三?(其非3以下而是5以下)
然後這應該是法律變動,從舊從輕,對嗎?
謝謝
作者: carlkan (煩躁中)   2014-07-21 10:34:00
你應該是要講349條吧,不過你說的對,這真的是我們立法不嚴謹的代表作
作者: Searle ( )   2014-07-24 23:15:00
今年(103)的警特三等有烤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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