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07 08通過提審法,原則上將逮補權利轉交法官
依當事人進行主義方向來看這是必然的我也認同
但這提審法竟然也適用警職法的盤查身分(帶返所)及保護管束部分
難不成留置也算是侵犯人身自由之一種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7-20 00:57:00總覺得法院會變很忙...
原來連安置都適用喔,那這樣就不意外但這樣提審法是否被擴張了
作者:
Lectured (生無憾 願)
2014-07-20 01:45:00why not
管束是為了保護人身安全為前題,怎麼會有侵犯自由呢?盤查也是為了查證身份 怎麼會有侵犯自由呢 我是這樣想
保護是行政機關講的,不一定為真,客觀上人是沒有自由了哪天說不定我就說要保護你,把你抓去安置,這樣?是否侵害人身自由是客觀來說,跟機關主觀想法應分離來看這只是一種救濟管道,有權利必有救濟
作者:
s955055 (石見)
2014-07-20 12:53:00警職法29條有救濟管道,這樣還需要提審嘛畢竟警職法除了保護管束24小時,盤查只有三小時,這樣好像本末倒置
保護是行政機關說的 這句滿有道理的XD,目前作風是只要有"強制力"的行為都適用提審法 管束及查證身分返所都具有強制力之作為,這樣解讀應該能理解 呵我也是這之才知安置也適用提審法, 謝謝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