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總則追訴權時效計算問題

作者: Mango5566 (飄盪卻不沉淪)   2014-07-09 14:20:52
最近剛唸完撲馬老師的刑總,書中的追訴權章節有提到
在舊法時期,追訴權時效的計算是「第80條 + 1/4 + 偵查到通緝(或不受理)的時間」
並舉「98年台上2094號判決」的計算方式說明。
後來我自己胡亂假設到一個問題,卻產生了一些疑惑
假設A在舊法時期犯殺人罪,經歷一、二審後無罪確定
2年後檢察官以發現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法院亦准予再審,但1個月後A逃亡遭通緝。
Q1:即使一二審無罪確定,追訴權時效是否還是應該由殺人時起算?
Q2:「無罪確定後~發布通緝」的這段時間,追訴權時效是否又開始繼續進行?
自己的想法是:
Q1:雖然無罪,但是依法條文義還是應該以殺人時起算,跟審判有罪無罪沒有關係
Q2:這段時間內追訴權既然因為有確定判決而無法行使,所以時效應該還是要繼續
進行,直到再審後才停止,並於通緝後又再度開始繼續進行。
以上理解不知道正不正確?
因為我身邊沒有人可以討論,對自己的答案也沒有信心,翻書也沒有看到類似的問題
所以才想上來請好心人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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