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今天的民刑總(刑法船長那題)

作者: hddream (Fledgling)   2014-07-07 21:22:07
※ 引述《dswen (自己的報告自己救!)》之銘言:
: ※ 引述《rainy1022 (rainy)》之銘言:
: : 刑總第四題覺得沒辦法寫很多耶 難過 寫不到一頁 雖然是最簡單的一題 但最後的時
: : 間 寫得很趕
: 三、某日深夜裡,船長甲於駕駛A客輪時飲酒,因醉酒不慎使該客輪撞到暗礁,導致船體
: 裂開、大量海水進入船體。當船體快速傾斜時,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
: 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
: 舶。很幸運的,在千鈞一髮之際,全體乘客均獲救,僅數人受傷。試就船長甲是否成立刑
: 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
: 項殺人未遂罪加以討論。(25分)
: 這題出的蠻妙的
: 基本上主要爭點應該就是不作為
: 1.甲除要求乘客留在原地、不要走動外,並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等到救援船舶到達後
: ,甲放棄客輪及乘客,自己率先登上救援船舶。
: ->應作為而不作為,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自願承擔義務->因為他是船長)
: 2.著手,這個題目基本上沒有爭議,個人認為是不用太花篇幅論述
: (不作為的著手爭議,有第一救助機會說,支配領域脫離說,最後救助機會說)
: 3.違法性上,要討論不是構成緊急避難(24條2項),這裡應該是認為不構成緊急避難
: (因為他是船長,受有危險津貼,不應該"率先"避難)
: 4.罪責,討論原因自由行為,因為甲再原因階段是可歸責的(過失)
: 再採例外說之下,甲的行為仍具罪責。
: 5.結論:甲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 之前被問一個類似的case
: 好像船長論以遺棄罪更加的適當~(如果有人死的話啦)
: 不過這題寫死了,直接討論不作為殺人即可
: 以上為筆者個人的粗淺看法
小弟覺得船長的行為應該切成兩個部分
第一,酒醉使船撞礁導致乘客受傷之行為
此時討論業務過失傷害罪,在罪責部分可以帶到原因自由行為
第二,棄船落跑之行為
此時討論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論述既存風險不排除屬不作為→船長有保證人地位使不作為有刑法上意義→客觀上船長行
為未發生他人死亡結果排除既遂→主觀上討論應無直接故意而是間接故意→放任因果流程
獨立運行已達著手→違法性部分用自招危難否定緊急避難→無阻卻罪責事由(落跑的時候
似乎已經酒醒了?)→成立本罪
另外應該也可以討論有義務者遺棄罪(因為是危險犯,所以有沒有人死傷不重要)
甚至我覺得也可以討論肇事逃逸罪!
後三罪以想像競合論不作為殺人未遂罪,再和業務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只是題目只叫大家開不作為殺人未遂其實就單純很多...
作者: Searle ( )   2014-07-07 21:47:00
我覺得過失傷害的地方很怪 你怎麼不說那邊就是殺人未遂如果用客觀歸責 船長就算做啥行為 我覺得都未必結果能避免不過說真的 我覺得到最後未必有殺人未遂只是我還導不出來...總覺得題目最後面再拐人
作者: ken731013 (ken)   2014-07-07 23:13:00
不知道喝酒開船有沒有185-3的適用?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7-07 23:14:00
這題本來就是一種價值選擇,不過船身漸傾,海水漸入,船長要大家留原地,應該對信賴其身份所具判斷力之乘客死亡是有預見,供參考。185-3,你看有無公共危險啊 應該可以掰兩說
作者: Searle ( )   2014-07-07 23:19:00
喝酒開船185之3 大笑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7-07 23:24:00
從文義涵攝船為動力交通工具有問題嗎?有無侵害保護法益是另一個討論的問題,笑別人的答案不太好。
作者: hddream (Fledgling)   2014-07-07 23:41:00
185-3完全合理耶,的確忘了討論!
作者: deathkosaga (JaSoN)   2014-07-08 12:03:00
185-3動力交通工具包括船舶阿,笑點在那= =?
作者: ken731013 (ken)   2014-07-08 16:07:00
不好意思讓大家見笑了
作者: yhh0804 (御)   2014-07-08 17:23:00
提出來討論很好啊,我也不覺得好笑
作者: happy8456 (清粥已過萬重山)   2014-07-08 19:59:00
可討論成立185-3第一項第二款的可能,然而題目沒有很明確
作者: Searle ( )   2014-07-08 22:11:00
ppingin誤會我了...我說大笑是 完全合理的大笑如果不是考在刑總 這大概是很不錯的答案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7-08 22:38:00
沒事沒事 誤會一場 不好意思:)
作者: Searle ( )   2014-07-08 22:49:00
:D
作者: fge16 ( TT)   2014-07-08 23:20:00
客觀處罰條件還是構成要件說,這題其實老師是佛心只限定271而已
作者: immaola (sunmao)   2014-07-08 23:27:00
真的,要不然就開花了,高考好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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