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法共同正犯脫離的問題

作者: kk589140 (kk)   2014-05-29 20:53:54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共同正犯脫離理論我看金律師的書有分著手前脫離和著手後脫離
著手後脫離依照刑法第27條又必須脫離行為有效阻止犯罪發生才可適用
減刑效果 著手前脫離需切斷物理心理上聯繫
所以著手後脫離即使有切斷物理心理聯繫但只要犯罪結果仍發生就沒有脫離的適用嗎
實務上作法也是這樣嗎 是不是有別的見解??
作者: Ryaniii (詮)   2014-05-29 22:46:00
不管是著手前脫離還著手後脫離 都要切斷因果聯繫才有脫離的適用 你講的27條是中止犯的問題 這是兩個層次 不能搞混脫離理論就是讓行為人只要就脫離前的行為負責就好 不然就會有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適用所以脫離後不管有沒有發生犯罪結果 行為人都只要就脫離前還沒發生犯罪結果地未遂負責 只成立未遂犯 然後再討論有無中止犯的適用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5-29 23:47:00
原po的說法是簡單的記法,的確有人這樣分區,你覺得這樣好記,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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