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教唆犯之觀念請益

作者: 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   2014-05-29 08:40:18
Q1:甲一行為教唆乙殺AB二人,乙於10/11跟10/12各殺一人,請問甲的刑責
小弟的想法
甲成立兩個殺人罪之教唆犯,惟一個教唆行為,依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Q2:甲教唆乙傷害A,乙"不小心"把A打死,請問甲如何論罪
參照林鈺雄老師的書,唯有教唆人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時
始就加重結果部分負責,就加重結果犯而言,教唆人跟被教唆人無從屬關係
小弟的想法
有預見可能性時,甲成立過失致死罪之正犯?
無預見可能性時,甲成立傷害罪之教唆犯?
Q3:甲抱怨A始亂終棄,教唆乙傷害A,唯乙聽聞後決定殺A,而後果真殺A
此過剩部分,基於對應要求,教唆犯不付故意犯的刑責?
甲仍成立傷害罪之教唆犯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4-05-29 11:47:00
Q2的部分 主行為人成立277第二項傷害致死罪(即傷害罪加過失致死的明文,應無庸再討論過失致死),教唆者成立教唆傷害。(因為過失沒辦法教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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