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該報警或是上法院?(有關旅行社扣除費用)

作者: ABBOBO (阿寶)   2020-03-24 14:20:20
※ 引述《conanjamie (阿信很帥XD)》之銘言:
: 先簡單敘述一下概況,等有結果後,會再詳述情形
: 確定成團的時候,業務就已經給入住飯店資訊
: 結果取消之後,業務表示因為飯店不給退,所以要全額支付飯店錢
: 後來就附上一張單據,沒有任何簽名與蓋章,就單純寫一條「飯店取消費」
: 我表示希望能夠附上飯店開立的證明,而不是一張A4請工讀生隨便打打的那種紙張
: 旅行社表示很困難、不可能
: 於是我一家一家打電話及發信給所有入住的飯店
: 有過半的飯店已經回復表示有該旅行社有預定及取消的紀錄
: 而且飯店都是全額退款,沒有收取任何費用
: 目前剩下少許飯店尚未回覆,靜待回音中
: 我想請問這樣的情形構成民事或刑事上甚麼罪嗎?
: 又或著可以前往警察局進行備案嗎?
: 謝謝大家
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
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人得之者,亦同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
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
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
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
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最後一個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
所以如果旅行社明知相關旅社已退款給旅行社或是旅行社根本只訂房還沒付款
也已取消,卻告知你他已經付款而旅館也沒退款,是有成立詐欺可能(不是一定成立喔)
建議收集相關資料,所有電話跟現場談話請錄音,收集好相館資料後
對旅行社攤牌,請他退款,不然就會出刑事詐欺告訴
一般走到這,應該都會退給你
如果還白目不退的,那就去地檢署或是警局提告都可以
提告完後再把相關資料提示給旅行社,看它們怎麼反映
如果還是不理,那就交給檢察官去偵查就好
到最後不是你也沒損失
之後再提民事訴訟就好,只要備妥資料,民事贏的機會高
作者: alfi2016 (alfi2016)   2020-03-24 14:27:00
以不實單據訛詐消費者金錢就已經是故意行為,上法院單據都要攤在陽光下拿a單據跟消費者請款,上法院若是拿b單據又加一條偽造文書
作者: conanjamie (阿信很帥XD)   2020-03-24 19:27:00
謝謝您的資訊。不過至今我跟旅行社溝通的感覺,都是一副都是「當地旅行社」的問題,一再跟我強調,當地旅行社說怎樣怎樣……再加上旅行社提供的單據,沒有任何旅行社的簽名與蓋章,感覺就要卸責說,我們也沒認可這單據之類,我們也是受害者,一切都是當地旅行社的錯。想問問看,如果這樣的話,又要怎麼應對呢?
作者: impose (向左走還是向右走)   2020-03-24 23:09:00
如果是已經付款了,現在是要請求退款,那就不可能成立詐欺取財,因為詐欺取財是定式犯罪,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處分財產而受有損害,一定要符合這個順序,如果已經付款,付款是基於契約,縱使現在旅行社就是否支出旅館訂房費用這部分說謊,而拒絕退款,也不符合前面說的順序,不會構成詐欺取財,至於是否有可能是詐欺得利,就還有討論空間。
作者: chanel311 (雪趕快保了)   2020-03-25 03:24:00
給不實單據呢?
作者: magic999 (小虎)   2020-03-26 00:59:00
詐欺‘取財’,旅行社有用不實單據讓你付他錢嗎?樓上應該是這個意思
作者: chanel311 (雪趕快保了)   2020-03-26 11:12:00
給的單據說是飯店列款 不只不退款 還要求補金額 並且非常誇張 但寫信給飯店 飯店說沒有費用並且他們沒有開立任何invoice那這狀況?
作者: hua1040 (大米)   2020-03-26 13:26:00
飯店沒有收錢就不會開invoice吧?旅行社還要收就是等於兩邊收錢啊!一定要叫他們把invoice吐出來,不然就代表飯店根本沒收錢!preinvoice 跟performa invoice都不能算!billing note也不行!
作者: skyccc (sky)   2020-03-27 06:28:00
看你是要認為他偽造請款文書或是偽造請款文書意圖不當得利,前面是偽造文書,後面是詐欺,因為某些原因這會比較符合詐欺,但如果你沒把握,偽造文書比較適合抱歉我修改一下 偽造文書不是比較適合 而是比較穩
作者: lileyaries (哩)   2020-03-28 00:46:00
本篇法律意見待商榷喔...重點是對方是旅行社而非個人顧客與旅行社購買行程是民法旅遊契約,爭議在退款與否以及解除契約後旅行社再收取費用有無先在契約明定因為契約上權利義務僅存在於客人與旅行社,旅行社與飯店則是另外一則關係。此時該爭執的是收取「取消費用」事實上有無法律上原因,如果原先契約就有寫,即無爭議如果未寫,則需爭執該收據之真實性,有否不當得利問題其實應該先把當初跟團的契約拿出來看(若有)而不是因一時氣憤報警上法院,若選錯方式反而無效益本質不是刑案的事情找警察與地檢署,也不會被受理
作者: conanjamie (阿信很帥XD)   2020-03-28 10:32:00
回樓上。謝謝您的見解。旅行社的契約是明確是指「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現在疑點是,單據無任何章及簽名,再來「核實」的問題,從我跟飯店的書信往來,確實也沒有「實」這個存在。當然可能會很不要臉的推給外站旅行社,可能會說外站旅行社欺騙他們之類的,但他們也拿不出已付錢給外站旅行社的證據,所以如果最後還是不退錢,只能請檢察官偵辦了還有補上一點,該旅行社的外站旅行社,在台灣也有成立分公司,地址跟我報名的旅行社差幾號而已,很難不令人懷疑關係匪淺,呵呵
作者: PINKYPOCKY (POCKY)   2020-03-28 16:26:00
基本法條是民法179 不當得利返還 如果有鄉民提告詐欺成立的話可以把判決書給我看看XD
作者: lileyaries (哩)   2020-03-28 19:38:00
依照原po敘述,爭點在於原先契約規定「單據需核實」但從證據顯示單據非真實。所以重點在於旅行社收取此筆費用是否真實具有法律上原因。應判斷項目為單據真實性這與詐欺或檢察官無關,是否構成民事不當得利問題我以前處理類似消費爭議客人也是告詐欺...後來轉到消保處,主管機關通常會直接送協調會。直接告上民事庭的也有,但金額若僅有幾萬元通常會送調解,自己斟酌。
作者: conanjamie (阿信很帥XD)   2020-03-28 21:07:00
謝謝L大的回覆。單據的真實性,如果靠旅客(被害者)著的舉證資料,僅有飯店書信往來,證明這費用是無中生有,再來單據沒有旅行社的任何章與簽名,就算偵查出單據非屬實,旅行社也可以推給說是外站旅行社key in的因此所謂的單據真實性,如果不靠公權力調查,我覺得永遠都是無解,至於調解的話,我早已經詢問各政府機關每一個都推託說「去告啊」,找我們調解沒有用我們沒有仲裁權,就算飯店這樣講,旅行社不退也沒辦法也因為公家單位如此荒謬,才會發文求助版友們><
作者: lileyaries (哩)   2020-03-28 23:52:00
我自己是公司法務,主管旅行業的是品保協會與觀光局如果這兩個單位都不受理,就只有民事訴訟一途了但標的(訴訟金額)不大的話基本上法官會送調解但訴訟的話舉證責任在提告方,也就是證據要客觀齊全提訴訟才有意義,訴訟費用基本一千元(這是給法院的)重點是當時購買行程時的契約要拿出來,才有要求依據
作者: aiguo (金門小刀)   2020-04-14 01:14:00
覺得應該打集體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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