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實習生的權益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7-06-30 22:48:20
※ 引述《ani86134 (SANDY)》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實習生的權益
: 時間: Mon Jun 26 19:08:30 2017
:
: 目前我在飯店實習,去年7月1日開始到本月30日結束。
:
: 關於以下幾點我想請教大家~
無論是否為建教生,只要為勞工 為勞基法適用行業,均適用勞基法
建教生依改制前勞工委員會99 年10月12日勞保1字第0990140433號函釋,建教生
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
勞動基準法規定。
前提先確認,再來算下面的帳
:
: 1、特休:工作半年未滿一年應該有三天的特休,但因為主管將我之前所累積的國定假日
: 於月初時讓我休完,他也跟我講沒有剩了,這就表示他很像沒有給我特休的部分,所以我
: 想請問我所了解到的三天我應該是有吧?
去年(105)7月1日至12月31日之國定假日及紀念日,依105年6月21修正之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計有:
一、中秋節。
二、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
三、國慶日(10月10日)。
四、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
五、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
六、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
七、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
以上共計7天(如遇假日仍要給假),首先,在國定假日發生當下有無確實放假?(中秋節
及國慶日非常有可能) 沒有也「應該」要在年度終了給假或依勞資雙方協議補給假的
方式、期間給假,這跟你的特休假沒有任何關係 沒有任何關係 沒有任何關係 (很重
要說三次)
105年7月1日至106年1月31年資滿六個月,修正後勞基法第38條已於106年1月1日施行
(同條第7項)依規定,自106年2月1日起有特休假3天,惟應於年度終了或契約終止
前(同為106年6月30日)休畢,若未休畢,依同條第4項折算工資
:
: 2、上班工時:在實習期間我輪調過三個部門,客服部和房務部工時為8.5小時並供一餐;
: 而餐飲部則是9小時供兩餐。而我想請問的是,若我的班在房務部,到餐廳支援,那麼我
: 的班應該算8.5小時還是9小時?到上個月為止,其他正職大姐都算8.5小時,我去問主管
: ,他說要按照餐廳9小時,也因此加班和補休也要按照餐廳的走,重點,我在人資部實習
: 的朋友跟我講班在哪邊就要依照那個地方的上班時間。
請先確工時8.5小時或9小時有無包含「休息時間」
例如8.5=4小時工作+0.5小時休息+4小時工作
9 =4小時工作+1 小時休息+4小時工作
若為以上事例係因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休息並不計入工時計算,故為合理,無須爭議。
若非上述情形,均為工作時間,已先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再來談延長工時是否
有核給補休或加班費,請備妥上下班刷卡紀錄,好好的算一下…
: 3、加班:之前有時候加班主管說不能寫加班單,雖然後來我多次反應後有改善,也都可
: 以正常寫加班單,但這之前的權益還可以爭取回來嗎?
同上,無論有無填加班單,已有延長工時情形,雇主依延長工時規定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不能以勞工未能提作為免責
: 因為是實習所以之前都默默忍受,但公司把太多東西當作理所當然,包括我們配合公司調
: 假調班,但如果我們需要,是不能用那些累積的積假,而是要用事假來請等等,最後在實
: 習結束前,我想把我自己該有的權益爭取到,謝謝大家
:
:
作者: popmentos (汽水 + 曼陀珠)   2017-07-13 22:07:00
推!
作者: sampsonhugh (夏)   2017-09-30 1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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