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彈性工時?工作時數?

作者: chafemau (M)   2016-03-25 22:22:36
代詢問
今天公司更改制度
原本一天八小時的班
被要求上改上一天六小時
公司是以週休二日去算時數
所以以四月份來說
四月份要上152小時
想當然 如果改上六小時
等於四月份只有週日可以放假
月休四天!才能夠達到上班時數
(原本一天八小時計算 可以月休十一天)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公司之前要求簽彈性工時
所以就可以這樣突然要求大家一天就上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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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如果怕時數不夠
就是選擇上十小時的班
(意思就是你不是選上6小時就是選上10小時的班)
然後還說孕婦上十小時是可以的?
重點來了~
公司是沒有加班費 只有算時數
所以就是算十小時
不是8+2*1.33工時
這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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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03-26 03:41:00
作七休一是一回事 周工時40小時是一回事 前者不符合不代表後面會符合 彈性工時依勞基法32還是要雙方同意才可以實施 6*6=36小時<40小時 其實後面也沒違反又36*4=144 152-144=8 多出來這8小時再去配四周結論是5天上6小時 一天上8小時 工薪應該是36*1+2*1.33國定假日是否出配合出勤、薪水計算要另外處理但4月算上有符合上述 在勞基法上不會有問題簽或不簽就要看貴方勞工團結程度…
作者: chafemau (M)   2016-03-26 07:09:00
彈性工時前幾個月簽的昨天才更改一天六小時的時間這樣行的通?月薪制,固定薪資,沒有額外的加班費和津貼所以即使一天10小時,沒有1.33的加班費,或1.33的時數所以即使同意一天6小時,上8小時的那天也無2*1.33時數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03-26 11:14:00
一、要看當時簽同意的文字是概約性文字(如同意工時調配並沒有具體說明是何種方案)或已具體說明工時將調整調整成6小時方案,前者具體內容未定,勞方還可以爭執具體工時調配未經勞方同意;後者沒有爭執空間二、工時部分:先排除國定假日、特休來看,只要符合單週40小時、作7休1、4小時休息30分鐘 並不違反勞基法以4月來看(也只有提供4月須工作時數)國家假日是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勞基施細23) 但會排除是現行作法是當月的國定假日不一定會要當月休 特休也不一定會排這月休即雇主主張152小時某12小時(或14小時)薪資加倍發給或說將國定這兩日移去其他月份分配 只要他能具體講出來加發在幾天或配在其他月份那幾天 就不會有違反勞基3738三、工資部分:依勞基29、30來看,其用字為正常工作時間,又正常工作時間依勞基法32 一日最長是8小時,但並代表正常工作時間=一日8小時,當然是指低於8小時情況(高於8小時一定不正常,低於8小時這應以雙方議定結果)所以調整工時前超過8小時的第9、10時就應該給予加班費同理調整工時後,正常工作時間是6小時,超過的第7、8小時就應該要給加班費
作者: chafemau (M)   2016-03-26 13:27:00
公司沒有加班費或加倍,單純就是以總時數計算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03-26 14:36:00
那就收集證據去具名或不具名檢舉他工資部分
作者: chafemau (M)   2016-03-26 17:38:00
想問 如果是以時數計算~時數是不是也是要1.33?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03-26 19:28:00
如果你指的第6天的6個小時當然不是算1.33 因為是把前5日減去的2小時配在這一天 作7休1 配上152小時總工時最多38小時(6*6+2)小於40小時 36小時都是你的「正常工作時間」
作者: chafemau (M)   2016-03-26 23:53:00
單週36小時 所以第六天若是八小時 應該是36*2*1.33?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03-27 00:24:00
加班只能算多出來的兩小時 加倍發給只有國定兩日不可能得來36*2*1.33這件事 那2日你又不知道四月的那一日 有可能是某2日6小時、1日61日8、2日8
作者: chafemau (M)   2016-03-27 08:31:00
Sorry~ 是36+2*1.33我的意思是週一到五每日六小時,週六為八小時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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