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職災的理賠怎麼提出才合理?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5-08-02 14:48:56
※ 引述《hephaestust (瓦礫堆上的富人)》之銘言:
: 各位版大好,小弟今年五月時在工地,因為意外從高處落下,造成肋骨和右腎破裂,血胸, 在加護病房躺了一星期,住院共計十日,現在還在醫療中,估計恢復正常作息至少要半年
: 因為我是人力派遣的員工,出事當時是被派到業主的案場工作
: 有關責任歸屬,確定是業主的過失造成
: 事後,我向雇主請求工資補償,雇主卻要我先和出事的業主調解過後,才肯給我補
: 償。
: 對方業主保險公司給我開出三個月的工資補償加醫療費,精神慰問金,粗估約8
: W元,連10W都不到。
: 因為有上報職災,業主有被開罰,但保險公司竟然說因為這樣,對方不願意再拿更多的金額出來,希望我能夠要求最多12-13W就好。
: 我的算法是理賠加補償和精神慰問金至少要20W,但對方不接受。
: 請問,腎臟受到嚴重傷害,還差點保不住,雖然已在漸漸康復,但是理賠金要怎麼算?
: 還有,,調解未成,雇主不能給我工資補償,業主又擺爛,還要再調解嗎?
: 我朋友說直接提告,我該怎麼做,為這事心情真的很不好
要談這個問題,首先要釐清的是「補償」與「賠償」
所稱是不一樣的東西。就是因為先行法規體系對於
勞工、派遣、要派三方關係有很多缺漏,所以才會
有催生派遣專法的必要。
一、補償對象只能對雇主不能對要派公司
補償的請求權基礎是來自於勞基法第59條第1至
第3款,包含:
(一)醫療費用補償:勞基法比照勞保條例規定,
是指自行負擔的門診費用或勞保可補助的病床
、醫材費用。
(二)工資補償:是指依平均工資計算不能工作日數
向雇主請求。
平均工資定義請參考勞基法第2條規定
(三)殘廢補償:勞基法比照勞保條例規定,是指達
勞保失能給付等級,以其等級天數核給,以本
案而言。如經治療後症狀固定有達失能給付標
準附表第7-12項至7-17項(胸)第7-28至7-30項
(腎)其一之失能標準可以依其等級訂其給付天
數。(如胸、腎皆有可能會再有合併升等情形)
目前如正在治療中,只能先就(一)、(二)項向雇主
(即派遣公司)請求。(三)需等治療後症狀固定才可
雇主請求。詳細觀察以上三項,應該可以知道「補
償」是針對職災勞工實際上發生的人身損失,人身
損失後的無法工作的利益、費用。這些都是明確且
可估計的利益,所以「精神損害」並不在此項補償
又,勞基法此項職災補償乃採「無過失責任」即派遣
公司有無過失,補償責任均無法免除,至於其補償後
要派公司是否應負擔金額,是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關
係,與職災勞工無關。
另派遣公司不願意負補償責任或無法負擔補償積任(如
資力不足),應先走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再走
民事訴訟程序要求「補償」。請求權在手,如不走程序
也不會實現,主張自已的權利,就要主動向雇主發動。
二、「賠償」可分為雇主(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不建議用業主一詞)
職災賠償目前並無規定於勞動法規內,目前主要還是援引
民法第184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487-1規定: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
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所謂「他人之權利」即包含財產及非財產、物質及非物質之
法益,意即,人身損害及精神損害均包含在內,而人身損害
因補償責任在前,所以賠償才是精神損害賠償的立基。另本
案原則上是意外的發生,以下不會針對「故意」討論。
(一)雇主(僱用人,派遣公司)對本案有無過失
原本應以民法第487-1規定判斷雇主有無故意或過失,但
特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
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意即,雇主只要能證明在此項事項上並無過失,即可免
除責任,實務上派遣公司是否能證明無此項過失是否簡
單?原則上是肯定的,只要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的要派
契約中將安衛監督責任劃在要派公司,若如其他事證,也
沒其它事證派遣公司對要派的安衛須負責任、義務。反之
,如要派契約內有關派遣公司對於就業場所的安衛條件、
環境須負義務,而雇主未盡義務或履行不完全,才有所謂
過失問題,這是一個可以討論方向。
有疑問在於民法第487-1條第2項規定,第2項規定是在於第
1項存在前提之下,僱用人先給予職災勞工賠償,可向別有
應負責任之人求償,而僱用人依職保法第7條已將過失責任
從「受僱人證明非可歸責於自已事由致損害」降低到「推定
過失」,在僱用人可證明無過失情形,即斷了以民法第487-1
條向雇主請求賠償。
(二)要派公司(別有應負責之人)對本案有無過失
因要派公司非屬僱用人不適用民法第487-1規定,應用民法
第184條前段來判斷,過失上,民事和刑事認定並不一樣,
首先必須確定其法律所課予的過失責任,才能知道應盡如何
的注意義務,違反了注意義務,才會有民事上所謂過失的產
生。而過失的程度又可分「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等多種。也不要談的太深入,總結就是民
法在侵權行為過失衡量的前提是:過失的發生雙方都有責任
只是責任的大小、比例問題。
1.壞消息就是這種侵權行為過失衡量的前提,對於勞工資源
較少,但舉證責任提高的狀況下,是較為不利請求的狀況。
2.好消息就是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後已將適用對擴及「工作
者」(參照該法第2條規定)而非僅限於受僱者。所以要派
公司的職業安全衛生責任無論如何是不能脫離的,至於是
否違反,仍應就該法檢視。
三、對於本案之建議:
(一)補償與賠償不同,對象也不同,補償對派遣公司、賠償對要派
公司,應別進行。
(二)證據保全,應向懂職災法律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專業律人員諮
詢。
(三)提起訴訟可先向法律扶助基金諮詢,該會承接勞動部免費勞工
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作者: blacknate (Nate)   2015-08-03 21:14:00
推,非常精闢!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5-08-04 00:15:00
職安25
作者: hephaestust (瓦礫堆上的富人)   2015-08-07 13:53:00
寫得很好...我會照建議去做
作者: haleny (舞月光)   2015-08-12 11:37:00
去特定醫院職業災害門診,然後依流程跑。
作者: nick0219 (Nick)   2015-08-12 2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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