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有一個關於勞基法的問題向大家請教。
我是高雄某國軍醫院門診護理人員,非軍職人員,有和院方簽屬勞動契約。
我們應徵的是門診護理人員,編制為門診護理師,業務內容為處理跟診相關業務。
這家醫院多年前經衛福部核准成立精神科美沙冬特別門診。依醫療相關規定此業務屬於精
神科,且應編制美沙冬個案管理師處理美沙冬門診相關業務,包含跟診。
而院方權責主管不依規定聘請精神科美沙冬個案管理師,反而強制要求門診護理人員以抽
籤方式決定門診護理人員代理美沙冬個管師業務。
我們皆有向院方提出相關法規依據及各醫院具體編制,證明美沙冬業務屬於精神科,而非
門診,且執行業務的人員是美沙冬個管師而非門診護理人員。
同時要求院方聘請美沙冬個管師,並表示我們不願意抽籤或任何形式,代理美沙冬個管師
業務。
院方長期不依規定聘請美沙冬個案管理師的原因,經側面了解可能是聘請美沙冬個管師的
薪資較高,約26,000元至30,000元不等,而門診護理師月薪約22,000元,所以以低薪的人
力執行高薪的業務,節省人事成本。
而院方權責主管無視相關法規與我們的反對意見,以美沙冬特別門診業務就是一般門診業
務而要門診護理人員執行,不當行使主管職權強制要求我們抽籤。
請問各位,在勞基法的部份是否購成違反
勞基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如果確定我們將向勞工局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