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警告撤銷,請參考 #1JU1gIk5 之說明

作者: erebus7 (Music Is My Life)   2014-05-17 11:27:05
警告撤銷
相關說明請參考
http://www.ptt.cc/bbs/EAseries/M.1400380050.A.B85.html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國の調べ)   2014-05-17 13:27:00
恕我冒昧... 版規這一條沒寫不能任意修推文耶....只有不能刪版友推噓文 拿這條來處分 或許版規該先重修訂
作者: Gunish (修身養性)   2014-05-17 13:46:00
恕我冒昧,這種事還需要講嗎?不關推噓文內容是什麼,都不是原文作者寫的本來就不可以修改或刪除,這還要多解釋?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3:59:00
他並不是刪我推文 而是塗改我的推文 改成他自己想要的文字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4-05-17 14:01:00
wassup Lord Stock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4:02:00
如果有版友對於我堅持寫Stock有疑義可以請這部影集的代理商直接與我聯繫 只要他們說我不能更改他們的人名我立即改回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國の調べ)   2014-05-17 14:04:00
沒寫明就是一個漏洞啊 O_o 並不是每個版都有禁修推文啊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4:04:00
上篇有版友說 修改他人推文違反站規 ? 請問這是真的嗎 ?假如違反站規 站規應該在版規之前吧還有我希望版主可以解釋一下 日後在這個版是否塗改網友推文都比照這篇的處罰方式辦理 ?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4-05-17 14:10:00
敏感性牙齒請愛用舒酸定,股票爺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國の調べ)   2014-05-17 14:15:00
站規才沒有寫禁修推文咧 呵呵 不過倒是有記一條違規行為(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不知道某位刻意拼錯字製造紛爭的股票大人算不算符合案例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4:18:00
你的意思是在這個站上或者在這個版上可以任意塗改版友推文因為站規並沒明確規範 是這個意思嗎我也想知道在這個版 塗改版友推文是否日後比照此篇辦理 ?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國の調べ)   2014-05-17 14:20:00
站規就擺在那邊不會自己去看喔 伸手黨逆
作者: Gunish (修身養性)   2014-05-17 14:21:00
還是有人沒搞懂,今天不管推噓文內容是什麼或達到什麼效果修改或刪除"別人的"文字就是算改,那怕是改錯字或注音文不是系統功能可以改就可以隨便替人(不)表達意見好嗎?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國の調べ)   2014-05-17 14:22:00
咳咳 但是這點站規裡面沒有禁止也是事實啊 基本上本來就是隨各版自己訂定版規決定的 寫越清楚講越明白不是更好嗎避免有些成心鬧事的人找到漏洞來魯小小咩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4:25:00
如果要說我堅持Stock有爭議 請用正確的罰則處罰我 告發我
作者: Gunish (修身養性)   2014-05-17 14:25:00
比方說這篇被警告的板友嗎?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國の調べ)   2014-05-17 14:26:00
向版規裡面也沒有針對鬧版設罰則啊 你看今天就有人可以在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4:26:00
如果可以塗改他人推文 那這個站一定天下大亂
作者: englebert   2014-05-17 14:27:00
明明有人先挑釁 真受不瞭
作者: lwowl (暱稱)   2014-05-17 14:28:00
啥鬼 拼錯名字也可以吵
作者: Gunish (修身養性)   2014-05-17 14:28:00
原來可不可以竄改他人文字還需要特別講不然會被說"可是規定沒有說",真是聞所未聞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國の調べ)   2014-05-17 14:32:00
恩 基本上就算法律上很多東西也都要特別講啊 呵呵
作者: Gunish (修身養性)   2014-05-17 14:34:00
說得誇張一點,今天有人被罵無賴下三濫只要罵人的人沒有罵俗辣,被罵的人就不可以說有被罵俗辣不可以未經同意就替他人表達意見的觀念原來這麼不普遍難怪一堆人愛刪就刪愛改就改反正手指頭動一下就可以替別人講話或改變風向何樂而不為?跟有些部落客慣用操作手法一樣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國の調べ)   2014-05-17 14:57:00
普遍不普遍也是你個人覺得啊 真要說起來 一般討論影集的時候大家也都是默認起碼打正確名字是基本的吧 但今天就有人能大拉拉的故意給你寫錯字還鳥都不鳥你 我以為這也不是版規需要特別講的啊 呵呵 但總是會有特例出現啊不然其實也不需要版規嘛 照你的想法大家都已經約定成俗的幹嘛還需要列這麼一大串有的沒的而且本來藉這個機會把版規修更完善又不是件壞事 我倒真看不懂你這麼激動是在起什麼勁 囧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5:05:00
擅自修改別人文章連板主都無權,為什麼有些人可以那麼理直氣壯地覺得自己說得、做得沒錯?真要說的話,板規也沒規定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國の調べ)   2014-05-17 15:06:00
版規是版主執法的依據 既然版規裡沒有寫明確 你所謂的無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5:06:00
拼錯名字就強迫改正不是嗎?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5:07:00
擅自改別人文字加挑釁,還能護得那麼振振有詞也算一絕。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國の調べ)   2014-05-17 15:09:00
哇 所以刻意拼錯名字在那邊引戰 也能護成這樣也是挺了起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5:11:00
我不認為b一開始是刻意拼錯,倒是看到很多人無法容人。而且更不懂一部戲容納不下不同的看法就狂嗆是在幹嘛。
作者: SHOKE (Shoegazer)   2014-05-17 15:13:00
Lord Stock當然不是一開始刻意拼錯 而是他腦中記的英文Stark = Stock 他不是說得很明白了嗎 他就是要打Stock
作者: r44621 (0.0)   2014-05-17 15:14:00
Stock勒 呵呵
作者: SHOKE (Shoegazer)   2014-05-17 15:15:00
幫誰護航都沒必要 反正觸犯版規要怎處理就給版主處理看不慣 不爽 就去連署多一條版規提到劇名 人物要正名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5:18:00
說真的管別人要怎麼看戲搞到筆戰幹嘛?Get a life!
作者: Shalone (蝦龍)   2014-05-17 15:20:00
在這裡我得站在GilGalad一方質疑板主執行這項懲罰的依據修跟刪 是兩個全然不同的概念,即便要從法意去詮釋也相當牽強。除非板規做出更正,不然這項懲罰已經達到“自創”了且站規根本對此毫無規範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5:36:00
我也希望版主可以解釋 往後是否塗改推文都比照這篇辦理 我講句直白的 如果可以告我100%一定告 假如有版友對法律較熟可以私信給我 我願意請教 再者如果塗改文字是可行的 那往後是不是只要有版友推文看了不合你意 你就能自行改成你想要的 ?
作者: lwowl (暱稱)   2014-05-17 15:52:00
哇勒 居然還在吵 也滿猛的
作者: YK56 (皓呆)   2014-05-17 15:58:00
這也能吵 頗呵 我建議不要警告 直接水桶
作者: malisse74 (沙漠中的冰淇淋)   2014-05-17 15:59:00
個人覺得警告算是合宜中庸的懲罰了 就像是probation只能說大家推文要小心 喜歡挑釁檢舉的人不少 別著了道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6:05:00
Ptt有生活法律板PttLifeLaw,有疑問可以諮詢。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6:06:00
我昨天晚上就已經發文諮詢了
作者: frozen0703   2014-05-17 16:10:00
lord bleat 真的是很有趣的人
作者: chris3381 (chris3381)   2014-05-17 16:28:00
還蠻無聊的~連這都要告~浪費司法資源
作者: yumiuse (玻璃瓶)   2014-05-17 16:29:00
既然某b如此介意別人修他寫的字,那為何可以理直氣壯修改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6:30:00
硬要說的話我是修改了原作者的拼字 這樣沒錯吧 ? 那請原作
作者: yumiuse (玻璃瓶)   2014-05-17 16:31:00
別人取好的名字,這2個標準應該是一樣的吧?今天是作者不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6:31:00
者自己來糾正我 但他修改我的文字 我糾正他了 他卻堅持塗改
作者: yakuhime (歪歪)   2014-05-17 16:31:00
這篇不是在警告m大嗎?又不是某人 某人到底在吵啥看不懂
作者: yumiuse (玻璃瓶)   2014-05-17 16:33:00
X道,但我想沒有作者喜歡別人改自己寫的東西,包括某b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6:35:00
你又是作者了 ? 也許作者不介意讀者幫角色取小名 對吧但我是我那篇推文的作者 我介意他塗改我的文字
作者: yumiuse (玻璃瓶)   2014-05-17 16:39:00
在我看來你做的事跟m沒什麼不同,你只是抓準馬丁不可能知
作者: Gunish (修身養性)   2014-05-17 16:40:00
理直氣壯修改原作名字在這個板根本就遍地都是
作者: yumiuse (玻璃瓶)   2014-05-17 16:40:00
道而已,我想尊重作者應是普世價值,人自重而他人重之
作者: wickeday (WickeDay)   2014-05-17 17:19:00
建議很在意向板主檢舉某人違反板規F-4,故意叫錯名字是屬於言語霸凌、人身攻擊的一部分,如果造成一位(甚至多位)板友不舒服,根據板規版主應該要處理的。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7:20:00
不過我覺得這很難視為對演員的人身攻擊,因為那只是角色,而角色不在此板規限制(不然以後很難對影集角色做批評)。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7:22:00
要說亂取名在我STOCK以前這個版友多少版友已經這麼做了 ?
作者: wickeday (WickeDay)   2014-05-17 17:23:00
這是板主最後認定的問題,不然什麼形容詞都可以解釋成是形容角色,重點在是否造成其他板友不舒服。我只想說大家有權依那條作檢舉,板主怎麼判定是另一回事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7:24:00
STOCK 是股票 股存的意思 請問這個字那裡造成不舒服 ?庫存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7:25:00
但用「造成其他板友不舒服」解釋可能太心證。而且這次案例嚴格來說跟演員本身無關,難以構成對演員的人身攻擊。
作者: wickeday (WickeDay)   2014-05-17 17:25:00
如果沒有不舒服,那那些人是在……?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7:26:00
我不是說沒有不舒服,而是這種認定過於心證。首先板友不是當事人,二來該字眼並不指涉演員本人任何部位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7:27:00
請你告訴我STOCK這個單字 那裡造成觀感上的不舒服 ?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7:27:00
,那條板規是針對演員本身,不是針對角色。
作者: wickeday (WickeDay)   2014-05-17 17:28:00
台灣英文很差的人很多,我只是建議大家省下時間讓板主處理而已。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7:30:00
我覺得當初只要無視就會自討沒趣不生事了…
作者: Gunish (修身養性)   2014-05-17 17:31:00
涉及生理特徵最好的例子就是 "捲福" 吧如果要對這種稱呼有爭議,那空間真的太廣泛了更不要說這也不是所謂"正確"的名字
作者: wickeday (WickeDay)   2014-05-17 17:32:00
最主要的差別是會不會引起其他人的反彈,健全的板規本來就應該要能處理這種爭端。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7:33:00
我叫他STOCK 無關乎有沒有樂趣 只是純粹我這樣記人名 我在推文也說 很抱歉 請原諒我這樣記這個人的人名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7:34:00
但問題出在stock並非公知的批評字眼。而且連帶其他暱稱都會遭殃(只要有人說他不舒服)。
作者: wickeday (WickeDay)   2014-05-17 17:37:00
不好意思我最後一次回了,說過很多次那是板主自己的裁決了,板規本來就是要維持普遍能接受的討論環境,用什麼詞根本不是重點,而是其他人的反應。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7:39:00
我只是在陳述可行性低,弄不好反而變成箝制言論的工具。
作者: wickeday (WickeDay)   2014-05-17 17:41:00
說最後一次但還是又回了XD。如果是那樣板主就應該作出新的規定,要嘛就規定怎樣不行,要嘛就直接裁定名字可以隨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7:43:00
在我發文之前我爬文的結果幾乎每個角色都有人幫他亂取名字
作者: wickeday (WickeDay)   2014-05-17 17:43:00
變叫都沒關係,而不是放任大家吵。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7:44:00
所以自然我以為這是一種通俗 可是為何我稱呼Stock 就有問題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7:45:00
其實日劇板友類似的規定,不過有點硬性,美劇板或許可以參考但放鬆標準,這才是解決之道。不過美劇板自創暱稱很常見,分際標準要拿捏好才行。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7:47:00
請你告訴我Stock比藍尼斯特的巨蟒/色曦 更不恰當的地方在那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7:48:00
bleat,現在是在討論板規並非針對你,請你放寬心。你可能感到委屈,但板主已經裁決,繼續執著對你沒有幫助。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7:50:00
只要版主說他往後的處理方式比照此篇 我就ok剩下的我會積極爭取我在法條上可行的處理方式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7:51:00
這要看板主怎麼回應,板友無法回答你不是嗎?所以耐心等待板主的回信吧,畢竟你已經私信給他了。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7:51:00
我感覺你是學法律的 是否能私信討論一下 ?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7:52:00
我不是學法律的,我給人這種感覺嗎?XD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4-05-17 17:54:00
之前爆雷推文被改掉的例子頗多,板規對此並無規範,
作者: recx (累科科死)   2014-05-17 17:55:00
版規跟法律就是死的咩 不能改推文是因為哪天被告會是證據啊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7:55:00
一點點囉 我在法律版友開文希望得到幫助 只需要給我方向即可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4-05-17 17:55:00
希望版主修改板規前不宜在無法源之下判決
作者: recx (累科科死)   2014-05-17 17:56:00
有些版是開放給人刪推文的 但應該每個版都避免"修"這件事..PTT太多人喜歡告來告去了 小弟推文都怕怕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7:57:00
我可沒有喜歡告 我已經提醒他請他不要塗改我的推文至少三次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7:57:00
刪推文某些板可以,但修推文連板主都不行。這次問題出在「修」這個動作。
作者: recx (累科科死)   2014-05-17 17:58:00
我不是說此案啦 我只是說推文因為具有法律證據的性質平常打碼那種都要徵求版友同意 修推文真的很..危險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7:59:00
一如我對於Stock的堅持 只要給我法源 我會堅持到砸鍋賣鐵
作者: recx (累科科死)   2014-05-17 18:00:00
給使用者們一點經驗談 版規沒定的話可以砍推文 修萬萬不可雖然應該不少人跟我一樣版規看過就忘 組規(?)站規沒看過= =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4-05-17 18:01:00
版主是可以看到修文記錄的 講到證據實在有點太遠了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8:03:00
關燈其實也可以,至少你沒有竄改變造別人講的話。這跟修文紀錄無關,而是未經同意擅自變造了別人的言論。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4-05-17 18:05:00
修爆雷推文並不是只有關燈而已,另外站規對此有沒有規範。刪修推文在ptt比較是類似道德共識,我的立場很簡單既然站規板規都無法源那版主便不應以此下判決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8:08:00
這其實涉及偽造文書罪…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4-05-17 18:09:00
你要不要去看一下偽造文書的構成條件啊
作者: azraeldr0 (走路人A-plus)   2014-05-17 18:11:00
偽造文書不是要其內容對他人引起危害才構成嗎?
作者: shadowpower (POI)   2014-05-17 18:11:00
文書?
作者: oiu368 (oiu)   2014-05-17 18:12:00
某人都說不是學法律的,認真幹嘛..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4-05-17 18:12:00
問題是想告還是可以提出啊…
作者: shadowpower (POI)   2014-05-17 18:13:00
本版沒有針對任何人 我倒是感覺某b在針對本版~
作者: cching1021 (ching)   2014-05-17 18:17:00
想告你拿任何誇張法條都可以提啦 檢察官不會理你而已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4-05-17 18:40:00
Greein 你現在是要對方告我嗎?我再次聲明,我並沒有要慷慨赴義,我做錯事本來就該接受指責跟判決,我不知道要怎樣才能平息眾怒,我再次道歉,所有不當的言行 我道歉,但可否不要加諸過當的說詞
作者: shadowpower (POI)   2014-05-17 18:49:00
"想告"跟"告的成"是兩回事 連fb按個讚都能告了~再次提醒大家 注意用詞 小心送棍改一下 "想告"===>"能告" 這樣比較正確 0.0
作者: bleat (spiderman)   2014-05-17 19:09:00
mtyc 我希望你可以針對塗改我的文章這件事道歉並把你塗改的地方改回我的原文 如果你覺的我的言論失當你可以檢舉我或者噓我 但塗改我覺的就超過你言論自由的範圍了
作者: shadowpower (POI)   2014-05-17 19:10:00
我希望聖誕老公公今年送我湯瑪是小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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