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無過失離婚訴訟經驗

作者: zoea (quit...)   2018-09-19 10:26:12
法律上允許的離婚事由有兩種,一種是特定事由,諸如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
或重大不治精神疾病等等共十種類型,這種類型大多會碰到的狀況是如何證明
對方有這些行為,如果證明的了,夫妻一方如果有這些狀況,另一方提告離婚
大概都能夠獲得滿意的結果,不過如果是這種狀況大概也不用特別問了。
另一種則是概括事由的「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且可歸責對方或雙方
責任相當。」先說個題外話,坊間流傳夫妻倘若持續分居多久就可以自動離婚
或法院一定會判雙方離婚的這種說法,歐美部分國家確實存在這種類型的離婚
方式,其實中國的婚姻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但是但是,臺灣沒有......。雖然民國91年時立法院曾有想要把分居也列成離
婚理由之一,不過後來沒有共識,分居離婚到現在十幾年了也就一直放著,沒
有入法。所以無論分居多久,三個月、一年、十年或二十年,都不會自動離婚
或成為法院一定會判准離婚的理由。還是要回過頭來判斷,雙方的分居,是否
成為了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法院實務上對於只有分居事由,或者以分居
為最大離婚理由的看法翻成白話文大概是「婚姻就是要共同經營、同甘共苦,
如果因為意見不合而長期的分居,都沒有共同生活也互不聯絡,感情不好的跟
路人一樣,這樣的婚姻也沒有維持的必要。」
所以,如果可以協議離婚都不是問題,如果要走到法院,以分居為理由是否可
以離婚要從幾個方向考慮:
一、兩人分居有沒有理由?
比如工作、家暴還是單純的不和睦,這會影響到歸責的問題。
二、分居的狀況如何?
分居期間有沒有聯絡,雙方有沒有挽回的舉動,還是形同陌路。
三、分居多久?
長期分居的「長期」到底要多久,這點應該是關鍵,老實說要看遇到的法官來
決定,我有遇過分居半年法官就認為可以離婚的,也有遇過分居三年法官還是
不同意離婚的,當然也遇過分居十多年法官准離婚的(十多年還不准就太狠了)
回到V版友的問題,單純分居近一年可能還不足以構成離婚重大事由(當然不排除
運氣好,遇到覺得分居一年夠久了的法官),不過雙方相處一定有一些狀況,比如
兩年沒有生活交集或其他(?),如果輔以這些情形,或許目前提告也能夠獲得准離
婚的判決。建議還是找個律師或懂法律的人,把雙方相處的事實更詳細的說明,
應該能夠獲得更準確的判斷。
※ 引述《vermeil4329 (朱虹)》之銘言:
: 想請教版友是否有過相關成功經驗?
: 中南部是否有推薦的律師?
: 雙方已分居近一年
: 除了談離婚以外,其他時候沒有任何聯絡
: 大概快兩年無生活上的交集
: 小孩的事也是透過阿嬤或小孩聯繫
: 離婚簽過協議書,撫養費跟監護權已談過
: 但協議書對方一直握在手上
: 後來對方反悔,未去公所辦理
: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否能訴請離婚
: 雙方皆無重大過失,但彼此已互動冷漠
: 若有相關經驗願意分享的再麻煩您站內信我,謝謝
作者: liiyao (liiyao)   2018-09-22 08:13:00
非常有幫助,謝謝!
作者: kissmymia (桔米亞)   2018-09-23 0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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