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探視權

作者: aprilzoe (玉米人)   2017-10-16 14:06:23
想請教各位,若離婚協議對方只有星期六的探視權(星期六帶回,星期日送回)
若遇到下列情況,可以硬性規定拒絕探視或拒絕延長送回時間嗎?
1.星期日對方家庭聚餐,已經兩次,但都沒有讓小孩有飽足感回來。
2.最近遇到星期六帶回,對方忘了攜帶小孩的安全帽,我個人認為很危險,但若當
時堅持立場,雙方會騎虎難下。
3.小孩支氣管不好,現在有按時吃治療支氣管過敏,醫生特別交代不能喝冰的。
每次隔天回來,小孩就是咳很嚴重。
以上這些是我目前遇到的狀況,因和對方溝通,導致對方認為我拿小事放大。
言詞中還說都是我自以為是要去看醫生,不要拿這些事情跟他屁。
因為溝通無效,想問未來如果再爆發類似這種事情,是本人要漠視,還是可以訴
求法律途徑。
作者: minnyzhl (minny)   2017-10-16 15:10:00
假如是我遇到的話,我也會很想拒絕對方探視 > < 但我想上面的理由應該沒辦法拒絕~1的話可能會以簡訊方式提醒對方小孩沒吃飽,請他下次多留意一點,2的話請對方回家拿安全帽後才讓小孩跟他離開(這是法律規定,站得住腳)而且也不需要延長時間(自己要看小孩還會忘記戴安全帽?我會解讀是故意的 XD) 3的話,我會拿醫生證明請對方配合,並先告訴他假如因此需要治療,醫藥費及照顧費由對方全權負擔~~
作者: alexerlay (修禪)   2017-10-19 22:44:00
這樣對方是不善意的吧,但如何舉證是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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