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各式問題小組規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6-08-13 21:51:44
2016.08.25 公布全文33條,自公布日起施行。
2016.08.29 修正公告。
2016.08.30 增訂第二十一之一條,自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2016.09.02 修正第十七條,自同年九月三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保護使用者權益,依組長權利義務規範及國家研究院群組規,制定本組規。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組規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板主:謂經合法程序擔任為看板板主者,不含實習期之板主。
二、板規:謂板主依其權限,於其管轄範圍內所訂定之管理規則。
三、申訴:謂使用者或板主向本板申訴者。
四、組規:謂本小組之規定。
五、看板唯讀:謂經本組審核通過,轉呈群組長設定「限制看板發言」者。
第 3 條 (小組長授權及其權限)
小組長依群組規、小組規,於其管轄範圍,行使小組長之權限。
前項所稱之小組長權限如下:
一、組內板主之任免。
二、組內看板之管理。
三、組務板之管理。
四、其他站方或群組授權之內容。
第 4 條 (法律保留)
本組組規,為反站規或國家群組院規則者無效。
前項無效組規之認定,應經群組長或板務站長認定之。
本組組規未定者,依群組之規定。
第二章、看板
第 5 條 (設立目的)
本組之看板,應符合「各式問題討論」。
符合前項所稱之目的者,得於本板設立看板。
第 6 條 (看板之新設)
看板之新設,為申請、連署兩種。
稱新設者,為申請人逕自向本板申請者,申請規定如下:
一、應具明申請書內容,於組務板發表後由小組長審核之。
二、申請人應符合本組之板主資格。
三、小組審核時間為168小時。
四、經組長駁回但得補件者,得就其不足之處,於七日後重新申請,或連署之。
五、經組長駁回且不得補件者,組長得禁止該類型看板申請。
稱連署者,應於群組連署板 (AboutNew) 連署之,連署規定如下:
一、發起人為當然板主,故應符合本組之板主資格。若板主名單有二名以上者,均應
符合本組之板主資格。
二、連署人之資格如下:
(一)、登入滿 30 次。
(二)、一年內未有ViolateLaw開罰紀錄。
三、連署時間最少七日,發起人應於系統關閉連署後之72小時內於本組申請之。
四、連署應有同意 10 票以上,同意大於不同意為通過。不符合第二款所稱之連署人
資格、相同IP、Multi-ID者,其票數不予計算。
五、連署內容應為明示同意或不同意,組長無法辨認者,視為無效。
六、小組審核時間至多168小時。
七、小組得要求板主針對其申請內容補充之,發起人並應說明。
八、連署失敗者,得於72小時後重新發起連署。小組長駁回者,得至群組申訴。
九、一年內,針對同一看板連署二次失敗者,組長得暫停其連署資格三個月至一年。
第 7 條 (看板唯讀)
組長得因長期無板主或長期無討論內容之看板,向群組長建請唯讀。
第 8 條 (看板隱板)
若有特殊原因,得於本板發文申請,經組長審核通過後隱板之。
若有緊急性原因,得於本板發文告知後,暫時唯讀或隱板。
板主因前項之規定發文後,組長應於72小時內,核可或駁回。
第 9 條 (看板之代理)
板主因請假而無板主管理者,小組得代理,代理時之看板規定,組務另行公告之。
無板主之看板,小組長為當然代理板主。
第 10 條 (看板試閱)
依第六條所新設之看板,為試閱看板。
看板試閱期為三個月,必要時得予以延長。
試閱看板之板主為實習板主。
試閱期結束,板主得申請終止試閱。
組長視情況決定如下:
一、試閱結束,看板轉為正式看板。
二、延長試閱期一次,最多一次。
三、看板廢除。
第 11 條 (看板設定之申請)
板主變更看板之設定,應公告之。
板主向組務申請看板設定之變更,應具明理由,且所有板主均應附議同意。
第三章、板主
第 12 條 (板主資格)
板主之資格如下:
一、上站次數滿 200 次。
二、發文數滿 50 篇,且現無退文紀錄。
三、申請時起算一年內未曾經本組或群組褫奪公權者。
四、申請時起算一年內未曾有ViolateLaw之開罰紀錄者。
五、註冊資料真實。
前項第五款所稱之註冊資料真實,係由組長向帳號站長查證者。經帳號站長回報須更新
資料者,經組長公告且轉寄給當事人後,72小時內向帳號部補正之,逾期未申請者,喪
失該申請資格。
第 13 條 (板主之連署)
無板主之現存看板,得經板友連署之,連署規則如下:
一、板主須符合本組及群組規之板主資格。
二、應於AboutNew發文連署,並說明政見。連署文發表完畢後,應轉錄之該看板。
組長得視情況將該文於該看板置底。
三、連署人資格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規定。
第 14 條 (板主之新增)
板主之新增,應符合本組板主資格。
板主之新增,分為公開徵選投票,舉薦。
板主之公開徵選規定如下:
一、板主之公開徵選,應由現任板主於該板公告一定時間。
二、由板友申請之,經該看板公開程序投票後產生。
三、板主得限制規則,但不得違反小組或群組之規定,違反者該次投票無效。
板主之舉薦規定如下:
一、板主應具明舉薦之理由。
二、板主申請文下有板友反對,且經組長認為有理由者,應舉行公開投票。同意大於
不同意者,進入組務審核程序。
板主之新增,應於本板依格式發文,並經當事人及看板其他板主附議同意後通過之。
組長應查證新增之板主之帳號資料真實。
組長審核時間為 72 小時,得延長至 168 小時。
第 15 條 (板主之免職)
板主免職理由如下:
一、自行辭職。
二、違反本組規定或經本組判決免職者。
三、經其他板主罷免者。
四、經板眾罷免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自行辭職,指板主具明理由,於本板申請者。組長得慰留之,若該板
主經組長慰留後仍欲請辭者,應於72小時內設定免除其職務。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免職者,組長得禁止其於一定期間擔任本組板主以上公職。
第 16 條 (板主之罷免)
板主之罷免,分為板眾及其他板主罷免
板眾罷免之規定如下:
一、發起人須有以下資格:
(一)、註冊資料真實。
(二)、曾與該板主有相關申訴紀錄。
(三)、上站次數滿 360 次。
(四)、發文滿 100 篇,申請時無退文記錄,並於申請前於該板有發文紀錄。
(五)、無現正進行之申訴案。
二、發起人需先於本板申請罷免。發起人並應具明理由,組長除因發起人個人問題、
該板主非於該看板之事務,或其他顯然不適為罷免理由者,應為同意。
三、發起人應將該連署文或申請文轉錄至該看板。
四、連署人須有以下資格:
(一)、註冊資料真實。
(二)、上站次數滿 100 次。
(三)、發文滿 10 篇,且於該板有發言紀錄。
五、同意罷免大於不同意罷免者為通過。票數不足者,半年內不得對該板主提出罷免

其他板主之罷免規則如下:
一、由板主群中任一名申請之,並應於申請文中具明理由,其他板主應於發表後24小
時內附議同意。逾期未附議者,視為不通過,得於七日後重新申請之。
二、被罷免人得回覆該文,唯以一篇為限。其他板主得回覆被罷免人之答辯文,每人
各以一篇為限。
三、組務將視雙方之理由裁決之。
四、組務裁決時間為 168 小時,必要時得延長乙次。
第 17 條 (板主之義務)
板主之義務如下:
一、看板秩序及精華區之維護。
二、定期上站。
三、遵循本組組長之公告或判決。
四、其他違反板主權利義務規章者。
違反前項所稱之義務者,得記予申誡、警告或予以免職。
第 18 條 (板主之上站規定)
板主不得超過七日未上站。
板主請假應依格式填寫。組長原則同意之。
違反第一項者,得記予申誡或警告。
第 19 條 (板主之違規紀錄)
本組所稱之違規紀錄如下:
一、申誡。
二、警告。
三、停權。
一年內警告滿三次者,應予免職。
第 20 條 (實習板主)
本組新任板主均為實習板主。
實習期為三個月。實習期間,不得對其罷免。
實習期警告一次應予免職,但不受第十八條第二項有關禁止重新擔任本組板主之限制。
實習期結束,組長應對該板主建議。
實習期結束,組長未於72小時內發布實習結果者,視為實習期結束,轉為正式板主。
實習結果如下:
一、延長實習一次。
二、通過實習。
三、不通過,予以免職。
第三章、申訴
第 21 條 (板眾申訴之理由)
對板主之申訴理由類別如下:
一、針對板主判決不服者。
二、針對板務提出之合理合法建議,並未給予適當回覆者。
三、板主怠職者。
四、違反板主權利義務規章者。
第 21 之 1 條
申訴追溯期如下:
一、水桶日數為一年以下,追訴期為 14 日。
二、水桶日數為一年以上,或退文者,追訴期為 30 日。
申訴逾前項追訴期者,組務得不予受理。
第 22 條 (申訴之溝通)
欲申訴者,應與板主溝通之。
板主於公告或名片檔明示不願溝通者,視為已溝通。
板主非請假期間,逾 72 小時未回覆者,視為已溝通。
第 23 條 (申訴之要件)
申訴應填寫申訴文,並具明理由。
所有溝通紀錄均應轉錄至本板。
相關公告,違規原文,或其他證據,亦應轉錄至本板。
本條第二項所稱之溝通紀錄,除涉及與他人之溝通紀錄或個人資料者外,不得編輯刪除
之。
第 24 條 (板面答辯)
自申訴文發表後72小時,得於組務板公開答辯,但經組長推文或設定結案並終止回應者
,不得編輯或回覆。
當事人及板主得於板面答辯之。但應視文章長度使用編輯或推文功能。
非當事人或該板板主,不得回文。
第 25 條 (組務審核)
組務審核期間自最後一次板面答辯後2小時視為開始審核,開始審核後 168 小時為審核
期。
涉及退文、一年以上水桶者,審核期為 240 小時。
水桶 10 日以下者,審核期自申訴文發表起 74 小時。
組務得於必要時予以延長審核期一次。
組務得於審核期要求雙方補正資料,並於補正資料完備起重新計算審核期,逾期未補者
,逕予駁回。
第 26 條 (組務判決)
組務得為判決如下:
一、令板主取消水桶、退文。但使用者已自銷退文,或水桶已逾期限者,不再此限。
二、建議板主修正板規。
三、宣告板規失效。
四、駁回檢舉。
五、發回再審。
六、記予申誡。
七、記予警告。
八、暫停該板主之權限。
前項第六至第八款,僅限第十七條第三款至第四款之檢舉。
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之暫停權限,謂暫停其板主權限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四章、組務板板規
第 27 條 (無關板旨)
不得發表無關本板之文章。
第 28 條 (看板秩序)
不得擾亂本板看板秩序。
前項所稱之擾亂看板秩序如下:
一、對使用者挑釁、謾罵。
二、釣魚、引戰、造謠。
三、其他行為經板主認定可能影響其他使用者權利。
第 29 條 (檢舉文字)
本板檢舉文字應適切,不得對被申訴人有謾罵或人身攻擊之情形。
第 30 條 (重大違規)
鬧板、Cross-Post、張爸,或其他有正當理由認定為重大違規者,視為重大違規。
第 31 條 (檢舉)
檢舉本看板之違規方式如下:
一、檢舉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者,得於本板發文或寄信至小組長信
箱。
二、檢舉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者,應於本板公開檢舉。
三、檢舉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後段者,僅限當事人檢舉。
第 31 條 (看板權限之處置)
違反本組規第二十二條,未與板主溝通而逕自申訴者,處水桶,檢舉逕予駁回,不得上
訴。
違反本組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處原文刪除,水桶。
違反本組規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得退文。
違反本組規第二十七條,處水桶一年以上,併予退文。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水桶,為七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本板水桶期間,視為喪失權利。
第五章、附則
第 32 條
本組規所稱之相關申請格式及辦法,另行公告之。
組長得隨時公告處理辦法或其他處理規則。
第 33 條
本組規自公布日起施行。
修正公布時若無特別公告施行日期,自公布時起24小時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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