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問有經驗的大大,下列情況該如何處理?
1. 家裡有兩位身心障礙人士(妹妹與爸爸),妹妹從2019年左右開始去機構日間照顧,
當時社會局算的補助是用家庭總收入與人數計算,算出來結果是25趴,所以一直用25趴的
補助去機構到現在
2. 最近爸爸也要入住機構,所以上網再查了一下法條,發現家裡有兩位身障的時候,補
助的算法要用特殊資格,補助的條件會變的比較寬鬆,跟社會局反映後,妹妹機構補助變
成了60趴
(妹妹入住機構的時候家裡就已經有兩位身障了,所以每年重算補助的時候都算錯...)
3. 想問的問題是被算錯的三年多繳的費用(也是一筆不少的錢),是否有追討的可能性
?社會局的小姐是說公家機關每年都會關賬,要往前追機會不高,但還是會幫我們爭取看
看,除此之外,還有什麼管道有機會拿回來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