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iyung (永往直前)》之銘言:
: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依照現行法律,
: 盜取他人遊戲裝備,
: 觸犯《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 無故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以358條來看, 私鑰算不算是「他人帳號密碼」,
這點就有認定上的問題了。
如果算, 那是從哪一刻開始算? 對應地址接收了第一筆錢或合約後?
在來是「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實際上猜到私鑰拿去結點廣播, 似乎也很難認定為入侵行為。
358條的適用性感覺並不高。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感覺比較對。
我的錢被記錄在某私鑰的地址上,
如果某人猜得私鑰後沒有進一步去動作,
那似乎也無法構成任何問題;
還是得有一定的行才算。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應該是完全無關了。
從結論上來看, 現有法律確實應該可以管的到, 用359。
如果是把錢轉到自己的帳戶, 應該是合併加計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