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nyaa (紫舞羽伶)
2015-06-16 02:03:10不知道這裡可不可以PO這種文章
如果不妥請告訴我,我會自己刪文
因為事態緊急所以想請大家幫忙><
請大家幫忙注意!!
高雄有兩家出租業者被同一人租走器材後意圖變賣
其中一家在15號中午被租走器材後
下午接到二手店家打電話通知此人要變賣相機
因為相機上有貼店家貼紙因此變賣不成
被租走的器材是5D3機身 和 EF 8-15fisheye
器材序號
機身028021017414
鏡頭1131000381
另外一家店則是被租走Sony VG30
目前店家都聯絡不到這個人
因為其中一間店家是我很好的朋友
所以PO上來想請大家幫忙注意!!
如果最近有要購買二手器材的朋友也請多多注意
我不知道能不能PO上了馬賽克的證件上來@@
如果有人注意到有人意圖變賣這組序號的器材也請聯繫我
謝謝大家><
他是租來賣還是偷來賣?一下是租一下是偷,看不懂@@
作者: dhc466 (ä¸çµ¦ç³–就導彈) 2015-06-16 07:42:00
租跟偷不一樣。這叫侵佔
作者:
ReDmango (愛戰暱稱的哪個白癡)
2015-06-16 07:53:00租不是都有簽本票?
作者:
StevenAn (Steven An)
2015-06-16 08:34:00他有簽本票...而且本票面值還高於機身值...除非他脫產啦
作者:
Gipsie (找回專注和熱情)
2015-06-16 09:05:00是租不是偷
15號中午租,最快也要16號中午才超時吧!現在就說人家“偷”有點先入為主,同意事先防範但建議用字要小心,不然還相機後告你毀謗。
作者:
seou (~課長~)
2015-06-16 09:24:00看完本文 疑點還蠻多的
若所述事實,不必擔憂不了解法律上竊盜侵占詐欺的個別意義,而有誹謗等問題。另外簽本票在這個案上一點用也沒有,簡單來說,會要去變賣器材的人,你能期待他有什麼財產?更遑論脫產。最後,你需要的是立刻報警,快點找出這個人,只要他賣的比你找到他來的快,你就是損失,他被關一百年你還是損失…
作者: redkinght127 (深紅騎士) 2015-06-16 12:40:00
報案警方以有合約爲民事案件不受理
都拿去變賣了怎麼會叫僅為民事事件?再者,只要提起刑事告訴,警察不敢吃案,需要的只是很堅決跟警察說你確定要提起告訴,做個筆錄,頂多就是最後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假如要快點,可以聲請保全證據,請求檢察官發拘票或請檢察官聲請搜索票,不過這可能得找懂的人幫你用
作者:
benage (阿邊)
2015-06-16 14:26:00本票咧?
作者:
cka 2015-06-16 15:28:00我猜本票也討不到..會這樣做的人通常不怕你執行我家一堆倒會的本票 一點屁用都沒
作者:
superfo (5Der)
2015-06-16 17:28:00很多出租的是用本票沒錯,不一定是用押金
作者: TarokoSam (太魯閣天空) 2015-06-16 17:36:00
cka大家裡是怎樣XDD
一般租器材,器材本身價值靠本票,壓金只是怕晚還時可以扣下來當租金,所以壓金大約是3,4天的租金而已。
作者:
lef1986 (303)
2015-06-16 21:20:00上新聞了
作者:
ferrinatice (Fervent Apprentice)
2015-06-17 16:21:00這個要高調啊!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06-18 00:05:00侵占本身是一種處罰思想的犯罪,一有所有意圖就是既遂所以基本上這已經是觸犯侵占罪了,在他要拿去賣的當下
作者:
air6176 (包P垢)
2015-06-18 01:35:00本票對跑路或是一窮二白、信用破產的人根本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