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殺氣騰騰的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只會背離世

作者: skyhawkptt (skyhawk)   2020-07-08 16:32:30
殺氣騰騰的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只會背離世界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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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在6月30日通過實施,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又在7月6日舉行首次會議
,之後公布了《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這個《細則》賦予香港警方未來前所
未見的特殊權力來執行國安工作,歸納如下:
1,香港警務人員偵辦國安犯罪,可以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的名義,不需要向法官申請搜
查令,也可讓警察任意對香港人民進行搜查與逮捕。
2,警方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就可要求被調查人員交出旅行證件,限制他離開香港。這將
使許多香港人無法逃離追捕。
3,如果香港保安局長懷疑哪個財產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可予以凍結、限制;
律政司長還可向法庭申請,將這些財產沒收、充公。
4,如果香港警務處長懷疑電子平台上的信息,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可在保安局長批
准後,要求信息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與網絡服務商移除這些信息,還可限
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觸到這些信息,甚至禁止接觸這些平台。發布信息的個人,如果不聽從
警方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可判罰款10萬港元和監禁一年。平台服務商、主機
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如果不聽從警方要求,移除、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收危害國家安全
的信息,可判罰款10萬港元、監禁六個月。
5,警務處長可以在保安局長的核准下,向外國政治組織或代理人、以及台灣政治組織或
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他們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在香港活動的相關資料,包括資產、收入、
開支等。
簡單說,任何外國及台灣組織、法人或個人,只要被香港或中方認為是“政治性”的,都
可以被要求交出各項資料與文件,來“配合調查”。如果外國和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和
台灣代理人,沒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可判罰款10萬港元和監禁六個月;如果提供虛
假、不正確或不完整數據,可判罰款十10港元和監禁兩年。
6,不需要法官、裁判官的同意,一定級別的警官在“國安”名義下,可申請任意監聽、
監控人民,截取通訊對話。
7,警方可要求涉案人在指定時間內回答問題、提供相關資料與物料(物品)。
恐怖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令人厭惡,將使香港的司法獨立與人權受到嚴重侵蝕,是對700
多萬香港人恐懼施壓的“恐怖統治”。這種“警察治國”的作為,與中國大陸的“國安”
、“國保”或者納粹德國和蘇聯的秘密警察,幾無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不僅對香港大打法律戰,強推國安法;駐港部隊還陸續舉行海陸空聯
合演訓以及實彈演訓,無疑是要通過軍事武力來加強對香港人民的恐嚇心理戰,也同時向
境外表明中共要強硬收回香港。
台灣陸委會表示,對國安法內容包含極權政體無限擴權的思想審查,不僅感到錯愕,同時
也警告北京及港府不要踰越違反人權及侵害台灣在港團體及機構正當權益的界限。
台灣陸委會重申,台灣關心香港情勢,但從未介入,駐港機構更是經過雙方換文同意,提
供民間交流服務的機構,長年以來從未逾越分際。香港方面應依雙方協議保障台灣駐港機
構不受任何政治干擾;相關方面切勿無限上綱、輕舉妄動,破壞台港及兩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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