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陸委會祭《兩岸條例》第33條罰得到張經義?是否妨害國家安全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4-28 19:35:07
陸委會祭《兩岸條例》第33條罰得到張經義?是否妨害國家安全成關鍵
https://www.storm.mg/article/2569668
林瑋豐 2020-04-28 08:10
https://i.imgur.com/NIkGCXM.jpg
上海東方衛視記者張經義(見圖)避談自己代表中國官媒,而說自己來自台灣,引發熱議
。(資料照,翻攝自張經義之《白宮義見》臉書)
中國上海東方衛視駐華府記者張經義因為一句「I'm from Taiwan」惹出爭議,不只美國
總統川普放話把他趕出白宮,就連陸委會也認定其任職的中國東方衛視是黨政軍組織所全
額出資的媒體,恐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將與國家通訊委員會(NCC)組成
委員會審議,最高可罰10萬到50萬元。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
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而張經義並非公務或國安人員,若違反該
項,可依第90條,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陸委會擬對張經義開罰的消息一出,各界譁然。先撇開法律層面不談,事實上張經義在台
灣已是小有知名度,去年他回台灣宣傳《白宮義見》一書,就都以「白宮記者」身分上遍
大小節目,實則從未隱瞞「上海東方衛視記者」這個資歷。
2011年起就具有白宮採訪記者資格的張經義,在回台灣以這個身分大肆宣傳新書的時候,
不曾被處罰,卻在今年因為回應美國總統川普的一句話,引來社會話題,陸委會卻在此時
跳出來,外界也不免好奇問一句,「過去為何不罰?」
張經義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
2003年《兩岸條例》在陸委會主委蔡英文任內,修訂第33條,在2004年陸委會公告的「例
示」,以舉例的方式,條列了第2項規定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
關(構)、團體』」。
根據陸委會的公告例示,中共各級黨務機構及所屬事業機構、團體,均屬黨務系統;各級
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均屬政務系統。
至於這次張經義認職的「東方衛視」,陸委會這次認為,「東方衛視」是「上海東方娛樂
傳媒」所屬衛星頻道,隸屬中國政務系統的「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且受黨務系統「
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所屬事業單位指揮監督。
受黨務系統「指揮監督」的東方衛視,是否就是公告禁止任職機構?事實上在陸委會2003
年的例示中,恐怕仍難以認定。尤其在該例示列舉的媒體,都是明確色彩的官方媒體,包
括《人民日報》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機關報,屬黨務系統;而《新華社》中國國務
院直屬事業單位,屬於政務系統。但「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旗下「上海東方娛樂傳媒
」旗下的《東方衛視》,在例示中恐怕還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
至於媒體指張經義在東方衛視屬約聘制,不在實際編制內;但陸委會指出,個案是否構成
《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所稱擔任職務,應實質審視職務內容,職稱、聘期長短或方式
「並不影響對於認定擔任職務之判斷」。
目前張經義案的進度,是依第33條第5項,由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NCC,組成委員會審議。
陸委會也說,將依《行政程序法》進行調查,審慎蒐集相關事證及張男職務的內容,並給
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至今處罰多少人?
陸委會指出,迄今已有37名國人遭罰。而根據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提供資料,其中有2名台
人是擔任中共全國政務委員,各裁罰50萬元;1人擔任中國某地高新技術創業中心副主任
,1人擔任中國某地新區招商局副局長,各裁罰10萬元;另有33人都是因擔任社區主任助
理,各被裁罰10萬元。
https://i.imgur.com/xismjby.jpg
事實上,一直以來被檢舉最多的,就是台灣人擔任中共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台辦系統職
位等等,例如在名片上印有中國江西省政協海外代表的前僑委董淑貞、擔任中國政協第13
屆委員的「台灣女孩」凌友詩。
https://i.imgur.com/4kAfjTJ.jpg
凌友詩擔任中國政協第13屆委員。(資料照,張家豪攝)
但是據了解,陸委會過去在馬政府時期,曾經「兩岸條例第33條案例處理事宜會議」,會
中決議,對於個案職務僅為名譽性、非常態性、兼任之性質,無固定薪資,列為「初判不
涉及違法職務」。當年陸委會也作出函釋,應具體判斷該職務是否屬名譽性、非常態性、
兼任性及有無固定薪資為標準,並就當事人陳述資料(如當事人受邀參加型態、有無實際
參與活動、有無固定薪資等)予以審認。
因此,過去立法院曾要求國安局所查處的169名國人在大陸地區任職情形,提出違法者懲
處進度,但最後因為許多人是「名譽職」、「無固定薪資」、「非常態性」之職務,因此
沒有被處罰。就連蔡政府的前教育部長吳茂昆,被檢舉擔任中國高等科學技術中心顧問委
員會委員,最後陸委會也因上述而認為未違反相關規定。
綜觀來看,過去《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不但開罰的人少,開罰的難度也相當高,只有
凌友詩這種擔任政協委員的情況才遭到重罰者,其餘幾乎都是因為擔任「社區主任助理」
(性質接近里長或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這種明確屬於中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的
個案。以張經義這樣的並非官媒記者背景,從未出現在開罰個案中。
陸委會曾公告:《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須視是否妨害國家安全及利益而論」
中國在2018年抛出「對台31項政策」,中國國務院所設立「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持股
64%的「中國銀行」,順勢推出「大陸台生專項計畫」徵才,當時就引來任職中國銀行的
台灣人,恐怕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疑慮。
但是蔡政府的陸委會當時放寬解釋,指國人任職中國銀行是否違反規定,須視其職務「是
否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及利益而論」。
當時陸委會也強調,國人若在該行擔任「黨務工作人員」等職務,即應認構成違反兩岸條
例第33條禁止規定;相反地,若國人擔任「基層行員」、「基層業務員」等,因僅屬一般
性事務,不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及利益,應認尚不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
如果在2年前,陸委會尚認為台人是否違反第33條第2項,必須考量「是否妨害國家安全及
利益」,那麼如今張經義擔任東方衛視白宮記者,是否足以「妨害國家安全及利益」,才
會是張經義是否違法的重點。
擬修正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 陸委會坦言停滯兩年
陸委會坦言,針對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的公告例示,2004年公告後就沒有再修正,為因應
型態變化,陸委會近期將研擬修正。但其實在2年前中國銀行招攬台生時,陸委會也曾表
示過「兩岸交流情勢亦不斷改變,公告例示自應審時度勢,以切合實務需求,將會同各主
管機關持續檢討研議」,只不過2年過去,至今仍然停留在「將研擬修正」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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