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訴] CourtBasketB申訴判決不服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21-06-25 20:10:46
案由:使用者 rufus 於 NBA 板裁定違規之上訴案。
裁定:本案已過上訴提案期,且無特殊事由,裁定不受理。
說明:
1. 本案已過上訴提案期
原則上若無特殊事由,本群組申訴案完結後,若當事人有不服裁定者,應於七日內
向群組長提起上訴,逾期視為接受小組長裁定結果。因此本案在 2020/5/26 由籃球
小組發布裁定 [#1UpFd-Vo (CourtBasketB)] 後,當事人若不服則應於時限內提起
上訴。
雖然該篇裁定文並未闡明此項上訴機制,但上訴機制已寫在群組申訴規則之中,因
此群組長日前發文 [#1WqhKHhK (CourtSports)] 提問,想要釐清當事人是否有特殊
原因而未於當時提起上訴。
上訴人於 2021/6/24 回覆提問 [#1Wq_N2Rh (CourtSports)] 並回答當時未提起上
訴的原因為:
1.當時工作繁忙,且大部分都是使用手機上PTT,比較沒辦法再花時間申訴
2.當時覺得小組長們官官相護,再提出上訴成功機會微乎其微,如同石沉大海
上訴人未遵守申訴規則,且因自我意識而自行虛構情節,而延誤提起上訴,導致影響
自身帳號權益,致使自身上訴權利消滅,其相關責任由上訴人承擔。
本案已無再議之可能。
2. 若無特殊事由,本案不應再重新進行申訴
對於重複申訴,組務原則上都會盡量給予使用者機會,但若未能約束使用者,則有可
能形成濫訴進而造成組務們不必要的負擔與浪費。因此請群組使用者注意,若無特殊
事由,請勿再針對已完成申訴之案件再提起申訴。
不過細觀本案,當事人於申訴提案 [#1WmPWh_9 (CourtBasketB)] 提出兩項主張,分
別是解除水桶,以及解釋水桶刑期,皆未見特殊事由。前者已屬重複申訴,小組長可
逕行不予受理,然由於兩項主張互相關聯,因此小組長在處理完後者主張後,一併裁
定前者主張,此裁定實為合理。
而上訴人之「解除水桶」主張已在去年因為未提起上訴而消滅其權利,因此本案若要
上訴,也僅限於「解釋水桶刑期」之中,不過因為上訴人仍要求解除水桶,因此本案
必須據以群組申訴相關規則,裁定本案不受理。
3. 籃球群組將推動救濟專案
由於 NBA 板裁量尺度較為嚴格,就個人長期潛水觀察 NBA 板確實有感受到部份使用
者對於板務人員的不信任,因此上訴人的主張也可理解。
然而根據紀錄,組務僅收到一案 [#1SAc_9Uj (Sportcenter)] 針對 n板主相關檢舉
案,且其裁定過程合理,因此群組長斷難認同上訴人片面認定「小組長們官官相護」
之虛構論點。
組務人員基於尊重自身職權,對於所有案件皆採不告不理,不可能在未受理案件之
前即行使裁定之荒誕劇情出現。
因 n板主一案「錯綜複雜」(見 [#1WoX4pdm (Sportcenter)] 使用者推文評論)
,為求解決問題,群組將推動「救濟專案」[#1WombmCT (Sportcenter)] 以提供
自認受 n板主裁量而權利受損之使用者重新提起權利救濟。以本案而言,應有適用
救濟專案的可能性,請上訴人待專案相關規則出爐後,屆時再向專板提案。
4. 上訴人推文違規事宜已不在本案討論
群組長這邊檢視過上訴人的違規推文紀錄,以及其他推文內容,覺得都只是嘴砲而已
,但考量到 NBA 板裁量尺度較為嚴格,這樣的嘴砲內容被裁定為違規也是屬於板主的
合理自由心證。我個人也是會拿粗話作為語助詞的人,就個人立場也會覺得上訴人的
違規事項無傷大雅,但 NBA 板終究有其應遵循之規範,而且推文也不是日常對話,加
入這樣的贅字其實沒意義。
根據 [#1WmWTriW (CourtBasketB)] 提供之資訊,上訴人過去違規紀錄為:
04/21/2017 11:30:53 abc7360393 暫停 rufus7 發言,期限為 30 天
推 rufus7 : 雷霆啊 龜迷都說雷霆隊友是雜魚廢物了04/16 11:40
3-2 引戰 3-10 硬限制 被K版公告警告過 2+1=3 水桶一個月
10/26/2017 22:36:07 abc7360393 暫停 rufus7 發言,期限為 730 天
推 rufus7 : KI真的白目 我等不及看騎士把青賽再虐成智障了 10/15 01:54
→ rufus7 : 然後我皇+JR+IT 再狠狠的教訓這個叛徒 10/15 01:56
3-2 3-3
05/22/2020 08:41:31 namie810303 暫停 rufus7 發言,期限為 1095 天
噓 rufus7 : 幹他媽的一堆人眼殘是不是 是選代表人物 又不是主宰04/24 13:47
→ rufus7 : 在那邊扯什麼實力 主宰力三小的04/24 13:47
→ rufus7 : kobe和LBJ 是這二十年的聯盟代表人物沒有爭議啦04/24 13:48
3-3 上次5 減刑1 累犯+1 6 3年
第一次:三犯
第二次:五犯(←此處應為:原本三犯—減刑一+犯規二+累犯一=五犯)
第三次:六犯(←此處應為:原本五犯—減刑一+犯規一+累犯一=六犯)
我可以理解上訴人因為一句違規推文就被判罰三年的心情,但就板規及相關規則來看
,我也只能在此表達我的理解,同時我也不建議上訴人再拘泥於自己沒有違規的主觀
意識了。
若之後救濟專案執行期間仍需受理此案,群組長會建議專案執行人可根據當事人之犯
行及悔意,斟酌調整罰則期限。盡量在合理範圍內提供使用者權利救濟及確保言論自
由的途徑,這樣才能同時保障板主職權及使用者權利。
5. 上訴人主張
因無明顯證據,可證明 n板主因為上訴人之言行而故意將其水桶。此項主張不需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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