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Badminton板主littlelike之判決

作者: teras (Tera)   2018-11-24 02:05:53
1.申訴人ID:teras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被申訴人: Badminton版主 littlelike
(b)原討論串: #1RzsWzi6 (Badminton)
(c)被處分公告: #1Rzt7H8F (Badminton)
3.申訴訴求︰
撤銷判決並要求板主修正不適宜之板規.
4.不服理由︰
被禁的推文, 完整內容如下:
推 teras : ☎明明就有知名羽球選手被脅迫出面公開反正名惹☎
→ teras : ☎這樣還要禁言? ☎木可木可
推 teras : ☎難怪有人說禁談政治本身就是一種意識形態。想想也
→ teras : 對。看看大陸,香港,習禁評☎口可口可
限制言論自由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原則
(1)比例原則:「所必要者」,意即非有必要自不得限制之。
(2)公益原則:「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非因公益目的不得限制之。
(3)法律保留原則:「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意即符合公益目的且必要時得限制,
但必須是以法律為之。
以上規定可歸納成一句, 即「符合公益目的且必要時得限制,但必須是以板規為之。」
本人主張如下:
(1)在羽球板一昧禁止與羽球相關的政治討論明顯不符合公益目的.
如本例我所被禁的推文「羽球選手被脅迫出面公開反對正名公投」一情,
造成無法討論反映羽球選手的真實困境, 不僅是不符公益目的,
被禁止討論更是有害公益!
(2)承上, 所謂必要者才得以限制之, 而根本沒限制的必要,
所以才會引發板眾的檢討聲浪.
見[公告] 修改版規1-3 #1RzvmFuH (Badminton) 底下板眾推文.
(3)先把我桶了再回頭修補板規限制(見#1RzvmFuH (Badminton),
更是彰顯板主違反了明確性原則的規定.
如同溝通信所說, 羽球板板主所限制的言論並不符合以上各要件.
請求小組長撤消水桶公告及要求板主修正不適宜之板規.
[信件1~3] 與板主的溝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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