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NBA版版主Vedan 之判決

作者: st890284 (st890284)   2018-04-01 02:32:29
※ [本文轉錄自 st890284 信箱]
作者: Vedan (味丹)
標題: Re: [申訴] st890284
時間: Sat Mar 31 23:56:10 2018
※ 引述《st890284 (st890284)》之銘言:
: (1)申訴人: st890284
: (2)受處分公告文章代碼:#1QlvjWsD
: (3)申訴理據:
:   第一段為反駁Curry意外受傷當下被以應是自身肌力不足等導致易受傷的玻璃一詞
: 形容與事實有出入,我認為反駁用詞頂多算粗俗,未達3-3規範的惡意攻擊。
:   
: 第二段判決標準我不太懂,第一行是一群與無腦一詞達到違反3-12所規範的
: "違反其他版規情形下涉及討論特定板友"? 未特別指明的"一群"可以被視為指特定版友?
:   第二行只是對他人言論發表主觀評論,我認為未違規,除非"硬要黑"算攻擊字眼?
:   請協助釐清,謝謝。
: (4)原判決文:
: #1QjTREDp
: 噓 st890284 : 玻璃你媽 怎受傷都沒看在那屁話 03/24 12:43
: #1QkZVeKR
: 推 st890284 : 跟一群只想無腦硬黑咖哩的認真什麼 呵呵 03/27 21:13
: 推 st890284 : 硬要黑成這樣 看了真可憐 哈哈 03/27 22:00
: 無水桶紀錄,這次違反3-3、3-12,14天
您好,3-3最主要是判您的無腦字眼,並不是您說的第一段。
3-12最主要是判罰酸球迷、板友行為。
以下附上板規
12.違反其他版規情形下涉及討論特定板友,例如:推文酸球迷行為
推文涉及板友、球迷時,若同篇多次則視同通篇引戰,水桶加重一個月。
您可以去看一下之前判決,只要是暗示某些板友都算,連用某迷都會算,我這樣重新看了
一次,我會將第一段文刪掉(因為其實都是針對第二段判的,只是寄信來檢舉的是附上兩
段,由於檢舉信真的很多,所以我才會都附上,這點我跟您道歉,對不起。),但兩個判
決應該都是合理的,3-12是判罰您第二段說這些您暗示的人"看了真可憐",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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