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Elephants-vincent7977-2017/11/22(S0001)

作者: A1an (再說)   2017-11-22 11:42:27
英文板名:Elephants
板主帳號:vincent7977
簡述事由:
板主vincent7977僅因噓文提及球員名字「陳子豪」三字,即給予該板友水桶90日
懲罰,提及球員本名即遭水桶之判決邏輯令人感到荒謬,故於推文反問那噓文提
及板主vincent7977本名「林宣文」三字是否也要水桶,板主以Elephants版規C-2
判罰,後於Baseball_BM板溝通文用站規第六條加強論述。
然而無論是C-2版規規定:未經同意公佈私人信件、水球、非公開社群資訊或其他
未授權私人訊息。或站規第六條: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
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皆須滿足兩個構成要件:未經同
意及非公開資訊。
故若vincent7977從未自行公開本名,其姓名屬非公開社群資訊、未經本人公開之
個人資料,確需經vincent7977同意方可於推文提及其本名。然而vincent7977早已
於2008年8月21日,於公開板面NTUfin01自行公布其本名林宣文(見檢附證據1);
且於google搜尋「vincent7977」,亦可見其本名林宣文出現於搜尋第一筆資料(
見檢附證據2)。
矧vincent7977於推文後(2017年11月20日)方刪除其本文姓名,益徵其心知肚明其
本名早以為公開資訊。且雖然vincent7977刪除原文本名,時至今(2017年11月22日
)依然可於公開之頁面看到其自行公開之本名。
且vincent7977於Baseball_BM板溝通文中,亦自述其本名為公開資料(我個人曾於
其他板面發文公開云云),顯見其本名是公開資料為兩造不爭之事實。
故其主張未經其同意公布其非公開資料,要無可採;主張未經其同意公布其公開資
料,不服要件。既無違反既定板規之事實,則屬個人言論自由,其判決失所附麗,
應予撤銷。
原判決文章
文章代碼(AID): #1Q4hwjcY (Elephants)
溝通經過
文章代碼(AID): #1Q4va33P (Baseball_BM)
檢附證據
1 https://imgur.com/a/Ceqqg
2 https://imgur.com/a/CeE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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