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指父子因親情互隱過錯。孔子認為此乃「直」,因其依
循內在道德感。他視父子親情為較好善惡惡之正義感更強烈深刻的自然天性,故
父子相隱雖礙法制,卻非正義感泯滅,僅是形式法律的妨礙,仍肯定其為「直」
行。孔子認為面臨兩種道德感衝突時,依良心作用,人自然且應以親情為先。
孟子亦持此見。其弟子桃應問及舜為天子、其父殺人時何如?孟子謂皋陶執法正
當,舜無法阻止,但會棄天下如敝屣,攜父逃亡,終身安樂事父以忘天下。此論
更推進一層,設想了總理天下法紀者面臨此情的自處。
《韓詩外傳》亦載楚國法官石奢事蹟。石奢發現兇手為己父,遂向昭王言明:審
父不孝,不執法則不忠。他選擇伏法,稱放走犯人、廢棄法律,俯首受刑已是所
能。昭王欲開脫,石奢仍以不廉為由,不顧赦免,伏劍自盡以全臣義。此例更將
情境推至司法者自身的極限。
綜觀三者,從孔子點出人情之常,孟子推及天子處境,至石奢展示司法者面臨極
限情境的抉擇,皆闡明了中國傳統道德中,情、理、法之間的權宜調適原則,尤
其在親情與法紀衝突時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