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罷免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作者: panex0845 (胖克思)   2020-07-31 23:04:13
※ 引述《a3225737 (轟)》之銘言:
: ★ 遭處分致未符合發文限制者,可委託他人代為轉錄。
會提出刪除板主,按其經驗法則通常都已被該板板主處分,
自無法於該板發言或轉錄文章。
遇有此情形,按上述規定連署人可委託他人代為轉錄,
不過既然是委託,被委託人當然有拒絕權力,
如未有第三人願意接受委託,該連署必定無效,
已對連署人造成不公,據此建議:
如委託該板板主轉錄,該板板主不得拒絕。
+++
另外我一直對這句話有很大的疑問
「罷免失職板主者,...」
那被罷免的客體應該是「失職板主」,誰來認定失職?
按組規有關規定,板主有失職情事小組長或群組長得警告之,
可以推出是由小組長或群組長認定,
那既然小組長或群組長都沒有認定的情況下,罷免案怎麼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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