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罷免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作者: a3225737 (Hong/轟哥/Hsiaoboyo)   2020-07-31 20:53:51
四、刪除板主
1. 自願離職者,請至小組組務板申請。
2. 罷免板主者,請至 ComGame-new 提出,開始連署一小時內,
將連署文轉錄至該看板及小組事務板,告知進行罷免連署中。
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
★ 原看板板主須強制置底該罷免連署文,置底不足時請暫時移除它文。
★ 遭處分致未符合發文限制者,可委託他人代為轉錄。
★ 無小組組務板者,則至 ComGame-plan 提出申請。
★ 若罷免提案者及板主之申訴案仍在審理中,需等申訴結束後方可申請。
3. 連署發起人及連署人資格為:上站次數超過 200 次、文章數超過 200 篇。
4. 罷免理由請詳實填寫,語意不清或過度情緒性理由無效。
投票理由請詳述,無理由,語意不清,重複 IP 者無效。
5. 罷免門檻各為:
(a)一般看板:有效支持票大於 20 票且有效支持票大於有效反對票的兩倍。
(b)熱門看板:有效支持票大於 50 票且有效支持票大於有效反對票的兩倍。
[註] 熱門看板係指看板人氣 100 以上,取前一週晚上 12 點整人氣平均為準
6. 若罷免案未通過,三個月內不得對該版主再提出罷免案。
7. 板主違反小組規或有失職情事時,小組長可視情況給予警告或免職。
8. 遭罷免或免職之板主一年內不得擔任該看板板主。
情節嚴重者,小組長得於群組組務板提報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擔任板主。
9. 被罷免之板主於罷免期間不得新增板主。
10. 罷免連署時間結束後48小時未於組務板發文申請審核,則罷免連署無效。
11. 違反本條文第2點之使用者,處以連署看板禁言6個月處分。
增訂第二點,新增第十、十一點
本群組暫不考慮需有組務申訴或判決紀錄才得以提出罷免之規定
第二點刪除失職兩字
本條文若使用者無其他異議,將於72小時後修正並實施。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