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MAC板板主EShensh判決(該板無小組板

作者: a3225737 (Hong/轟哥/Hsiaoboyo)   2020-05-18 19:28:49
水桶三天也出桶了
故給予簡易判決
針對板主所言「初犯即累犯」一詞給予更正
申訴人為連續犯行為
即在一次判決前可能多次違規
不構成累犯要件
需有前次判決結果而後再犯才構成累犯要件
故沒有所謂初犯即累犯這種說法
兩個基本上不會同時存在
另外
經查閱板規
未明訂水桶天數,請板主另外說明判決天數之依據
若板規有不足之處,請即刻更新板規
謝謝
※ 引述《geeknowon (geeknowon)》之銘言:
: 沒選擇項目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7(因為 MAC 板沒有小組板,故往上在此板申訴)
: 1. 小組長開板權
: 2. 組規制定權
: 3. 板主任免權
: 4. 板務緊急處理權
: 5. 看板監督權
: 6. 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
: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 8. 發生於組務板的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不是板務案件申訴到組務板稱為發生於組務板的檢舉,必須是組務板"發生"的事情)
: 也就是說你的案件有提到任何一般看板的話不受理
: 申訴人:geeknowon
: 被申訴人:MAC 板板主 EShensh
: 看板/群組:MAC,該板無小組板
: 申訴訴求:不服判決,撤銷本人水桶,希望EShensh板主完善板規後,爾後再來談處罰人
: 申訴內容:
: 因為 MAC 板沒有小組板,故往上在此處申訴。
: EShensh 板主在 MAC 板上的公告文章如下:
: https://www.ptt.cc/bbs/MAC/M.1589268432.A.BCF.html
: 文章代碼(AID): #1Uka_GlF (MAC)
: 事件的原文如下:
: https://www.ptt.cc/bbs/MAC/M.1588912243.A.42F.html
: 文章代碼(AID): #1UjE1pGl (MAC)
: EShensh 板主在公告文章中說道:「
: 看到果粉「突然死機無畫面」 真的讓您那麼開心,還一而再,再而三地開心是吧?
: 本來初犯的話,我會在下面推文提醒,先予警告的,
: 但念在您初犯即累犯,而且是在推文這種板主沒辦法刪文的地方,
: 只好水桶三天請您反省一下了。
: 」
: 解釋原委:
: 本人噓文的對象為 danielwu13 所發的文章(文章代碼(AID): #1UjE1pGl (MAC)),
: 其作者 danielwu13 在我第一次留言後即刪除我的留言,
: 刪除是他的權利,留言也是我本人的權利,
: 為了完整還原該文的回覆,故我又留了第二次幾乎一模一樣的留言,
: 而他又刪除,秉持同樣「完整還原該文的回覆」之目的,
: 故我又留了第三次幾乎一模一樣的留言。
: 根據板主在公告文章中的說明,本人不服,原因為:
: 1. 板主說我:「一而再,再而三地開心」,此番說法完全扭曲本人的意圖,
: 本人的目的僅僅是在留言不見後想完整還原該文的回覆,並非所謂的一而再,
: 再而三地開心。
: 2. 板主說我:「但念在您初犯即累犯」,此番說法更完全與現實悖離,何謂累犯?
: a. 請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所撰,
: 連結如下: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2897/661783/662759/
: 節錄內容如下:
: (一)累犯的定義
: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b. 再請參考「司法週刊」所述,
: 連結如下: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55748-dcf316f5c52c4f78883b919b6f3df394.html
: 節錄內容如下:
: 累犯之定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之累犯,舉凡一切犯罪裁判確定後之再度犯罪皆屬之;狹義之累犯,則指前次犯罪裁判確定以後,具備一定之條件並加重其刑之再犯者而言。各國立法例包括我國
: 刑法在內,所規定之累犯皆為上述狹義之累犯。
: 可見「累犯」一詞不管是在「狹義」,甚至是「廣義」的定義上,
: 都有一個核心事實,那就是:「裁判確定後再犯」;
: 再將焦點轉回本次事件,從上述定義可知:我的行為完全不構成累犯,
: 且事實也僅僅單純只是本人為了完整還原該文的回覆才在留言不見後留了幾乎一模一樣的
: 留言,並非三番兩次挑釁,進一步,即使很不幸得被解讀是三番兩次挑釁,
: 也完全不構成「累犯」的要件,何來的水桶?
: 3. 本人的留言「看到果粉「突然死機無畫面」 真的很開心~~~」
: 挑釁嚴重程度的大小,也請組長判定,如果挑釁的定義在本板如此地廣,
: 是不是乾脆連噓文的「噓」也視為挑釁?一般網路上常見的「笑死」是不是也是挑釁?
: 這樣的判罰若成立是否意味 MAC 板喪失言論自由?
: 4. 板規完全沒有說明處罰細則,如:水桶幾天,板主在公告文章說道:「
: 首先,來整理一下板龜…
: 1.本板沒有禁止推噓文與連續推噓文
: 2.本板沒有禁止刪推噓文
: 3.本板沒有禁止被刪後重推噓文」
: 如果板主「某些時候」這麼講求板規,是不是應該「從頭到尾」都講求板規?
: 而今天板規完全沒有說明處罰罰則,如:水桶幾天,是不是應該先將板規定得更完善,
: 再來處罰人?就算未來惡法亦法,我也服,這次的情形就是板主完全按照自己的心情行事
: 有失公允,且無法讓人信服。
: 最後附上往來信件,內容實在可議,
: 舉例:
: 1. 本人「好幾個月前」的言論被板主人肉,
: 板主語帶恐嚇(因為本人感到害怕)欲將本人過往言論繼續當成「累犯」,
: 先不論處罰一個人能回溯多久(板規定清楚的重要性再次浮現),
: 光「累犯」這件事就完全不對,已於前述「不服原因第二點」中闡述「何謂累犯」。
: 2. 板主在信件中說道:「
: 本板走海洋法系風格,規定都在那兒,視程度量刑。
: 板主能動用的處理就那些,我認為不需在板規中重覆敘述。」
: EShensh 板主完全沒有想讓板上的板規更完善的意思,如何讓板上更好?如何服人?
: 3. 板主在信件中說道:「你有沒有想過人家也被你挑釁了三次?」
: 再次重申:本人只是單純為了完整還原該文的回覆才在留言不見之後留了幾乎一模一樣的
: 留言,並非三番兩次挑釁,進一步,即使很不幸得被解讀是三番兩次挑釁,
: 也完全不構成「累犯」的要件,何來的水桶?
: 3. 板主在信件中說道:「組務那邊如果判斷加重量刑的話,我負擔還比較輕。」
: 試問組長:「EShensh 板主是不是在挑釁我、恐嚇我?」
: 我覺得我聽完他說的話,恐嚇我讓我害怕水桶是否加重,挑釁我讓我有上訴的衝動,
: 這樣是不是對我造成恐嚇與挑釁?能不能處罰他?
: 還是我的留言「看到果粉「突然死機無畫面」 真的很開心~~~」比較嚴重?
: 以上,希望一切有合乎現實、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謝謝。
: ※ 引述《geeknowon (geeknowon)》之銘言:
: : 嗨
: : 請板主明鑑:
: : 我並不是重複噓文
: : 而是作者刪除我的噓文後,我為了讓我的留言存在,而再噓文一次
: : 所以請板主修正文章內容,勿帶風向,
: : 至於處置,就自由心證,這內文在各大板都很稀鬆平常,
: : 另外,板規也沒有明訂處罰條款,若要水桶,請於板規加上「警告就是水桶三天」
: : 謝謝
: 本板走海洋法系風格,規定都在那兒,視程度量刑。
: 板主能動用的處理就那些,我認為不需在板規中重覆敘述。
: : 剛剛仔細看了一下,原來是因為我被刪噓文再留一次留言,這樣是累犯?
: : 我只是為了讓該篇文章有我的留言,這應該很合理吧
: 當然不合理。你有沒有想過人家也被你挑釁了三次?
: 挑釁發言本身就不是合法權利,就像超速被照三次,
: 不能主張我在趕同一趟路,應該算只算一次。
: 再說,你也不是第一次了。例如,你在幾篇文章中也連續針對過 mmmmmfff,
: 甚至讓人認為你在亂板。你很在意自己是不是累犯的話,我可以把這幾點加進去。
: 推 aa85720tw: gee噓了一堆不同意 自己講個方法啊 07/07 16:11
: 推 rickieyang: 懶得了解之前的是非對錯,但每一篇莫名的噓,根本亂板 07/07 18:41
: 推 rickieyang: 但板規只有「不得ooxx 」沒有水桶... 唉 07/07 18:44
: 推 takahashikag: ㄉ 07/07 19:47
: 推 mmmmmfff: 沒什麼事非對錯 就某天突然出現開始跟著我噓 07/07 22:14
: 而且板主無法刪除不當推文,所以就只能從水桶量刑起。
: 總之,你多次用推文挑釁板友成立,就是會從水桶起算。
: : 還請板主修正判決,若因為這樣叫累犯,我不服,會為了自身權利上訴
: : 謝謝
: 我解釋了那麼多,如果你還是覺得很無辜,上訴是你的權利。
: 坦白說,組務那邊如果判斷加重量刑的話,我負擔還比較輕。
: 但總的來說,好好地參與討論真的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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