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DigitalLife小組長刪文章依法無據

作者: ec75413 (無虧/明月幾時有?)   2018-02-04 18:37:54
沒選擇項目不受理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8. 發生於組務板的檢舉、申訴案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且不是板務案件申訴到組務板稱為發生於組務板的檢舉,必須是組務板"發生"的事情)
申訴人:ec75413 (以下簡稱我)
被申訴人:lightwings (以下簡稱小組長)
看板/群組:DigitalLife (以下簡稱組務板)
申訴訴求:請小組長取消處分、修改板規
申訴內容:
小組長未依自己訂下的白紙黑字執法,請取消處分。
我在組務板PO了板規討論文。
小組長卻不顧白紙黑字所寫 逕自依板規2認定我未照正確文章類別發問。
板規2如是說
[申請]
欲在小組內開版、更改發文限制、多重帳號查詢、共用帳號查詢、更改版名、禁止回文、
隱板等版務所使用之標題
從條文來看 此分類包含所有板務皆可發文。
因為具體項目陳列後接概括項目(「等版務」)
表示陳列項目為例示,而非列舉
即定義的範圍包含所有板務 前方具體事項只是舉例。
http://hdl.handle.net/11296/ag4fg7
http://140.119.115.26/bitstream/140.119/37364/8/57018108.pdf
《我國公告土地現值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黃冠豪,2009)
提到
「概括用語,以『其他』,或『等』最為常見」
「於立法時利用例示事項加上概括用語」
https://goo.gl/hocmeF
《淺論立法技術與法律常識》(姚瑞光,司法新聲98期)
提到
「以『其他』總括其餘者,謂之『例示』、『概括』規定。」
「既用列舉方式,就不應併用『概括』規定」
所以法學上 窮舉與舉例的差別在於,是否使用概括用語,
否則會造成歧義、兩種解讀。
實務判決中 我們又可以看到
https://goo.gl/bT9bKS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係電信法第45條第2項的判決
其法曰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電信設備者,
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於判決書中如此解釋:
「其賠償事由區分為2 類,一為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
損壞電信設備」
「由於一切與工程相關所生之損壞電信設備已可涵攝於第1類事由,
是第2類所謂之『其他事故』應是指工程以外之事由所生之損壞電信設備。」
顯然法官在解讀法規時,並未將工程僅侷限於提及之四個項目,
而是認為這屬於概括項目,包含了所有工程。
於是,組務板板規2
「欲在小組內開版、更改發文限制、多重帳號查詢、共用帳號查詢、更改版名、
禁止回文、隱板等版務所使用之標題」
在法學上應解讀為所有板務。
於法者,小組長已經違反自己的白紙黑字執法。
於理者,做為組務板,開放給使用者討論下轄看板板規,有什麼不對?
於情者,下轄看板封鎖言論自由,禁止討論板規,小組長不是更該考量,
如何保障使用者的板規討論權,讓板規可以適度被公開討論?
況且,我仔細研讀組務板板規後才PO文,
板規之字面意義真的讓我以為 小組長本意允許PO板規討論文
小組長可能擔心違反「小組長插手板務」
然而 小組長只需要開放空間給板友們和下轄板主討論
完全無需插手
如此就根本沒有插手板務的問題。
所以小組長處分我的板規討論文
既沒必要
也無足夠法理依據。
小組長必須取消我的處分。
至於易讓人誤解的板規部分
顯然板規的字面意義已經與小組長的本意不符
而法學相關知識並非一般人和PTT小組長必備之素養
所以板主應重新定義清楚他所要的部分
例如可以加上「非上述之板務不屬此類」。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