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諸位版友的熱心回應
我想總結一下看過各位意見以後的心得
首先
基督教要說人不可能不犯罪、內心有惡意就算沒有行為也是犯罪
我都可以接受
但我覺得這樣會有兩個問題
其一是
在基督教的罪之體系中
人的行為或心理狀態,其瑕疵種類和輕重程度,無法被適當評價
所謂適當評價,用世俗刑法的角度講就是罪責相當原則,或是最後手段性原則
因為我相信多數人都和我一樣相信
有些瑕疵實在太過輕微,根本沒有論罪的必要
像是因為路不熟,在錯誤的地方轉彎,導致比預定時間晚了五分鐘到
或者出門忘了帶鑰匙,回家時只好打電話請鎖匠來開鎖
如果這樣的瑕疵也要論罪,生活將會戰戰兢兢,充滿恐懼
又,即便是真的對他人有造成侵害的行為
在基督教的罪之體系中,也未給予評價上的區分
例如,假設我從前公司離職時,幹走一隻立可白
和我把路邊小孩擄走、勒索他的家人五百萬
基督教會給予這兩種行為不同的評價嗎?
目前我沒有看到有相關的回答
其二是
以我骯髒的世俗心靈,認為有些罪在這個世界上,其實有存在的必要
舉例而言,大家都聽過所謂「善意的謊言」
即將臨終的A做了一道菜給其家人B吃,問好不好吃
B雖然覺得很難吃,但是不忍心告訴A,於是告訴A菜很好吃
因為B覺得,若是告訴A菜很難吃,A可能會心情低落
又如
A與B相揪去爬山,在杳無人跡的步道,A突然色慾薰心要對B強制性交
B出於體力上的弱勢,又無人可求助,也沒有可供反擊的石頭或樹枝
出於急迫,無奈之下,B找到微小空隙將A推落山谷,A立即死亡
這個例子在世俗刑法上就是正當防衛
世俗之人多不會對B殺A的行為加以非難,因為B的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在這個緊急、別無選擇的當下,世俗國家賦予人動用私人武力捍衛自己權利的權力
又如在台北捷運無差別殺人的鄭捷,遭處以死刑
執行死刑的法警,在開槍射殺鄭捷的那一刻,顯然也殺了人
但是也沒有人會認為該法警的行為具可非難性,因為他有依法令執行工作的義務
在我看來,無論是善意的謊言、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執行
基於以上種種事由的犯罪,在這個社會上都有其必要性
因為如果我們不容許基於前述事由的行為,對於社會安定秩序會造成更大的破壞
但是這一層評價機制,在基督教裡似乎看不到
如果有,很期待有人能回應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