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哪些舊約戒律新約時代被耶穌赦免

作者: a874622 (流浪者)   2016-11-20 23:38:34
約聖經的戒律是很多的:「不能吃分蹄類豬肉」、「不能吃帶血食物」、「安息日不能工
作」、「一夫一妻」....,但牧師說我們活在新約時代,耶穌與我們立了新約,許多舊約
戒律已透過耶穌赦免了。自己對經文還不熟悉,不知同性戀婚姻在不在新約赦免之列?
新約中耶穌有明確說同性戀是犯罪嗎?
很多舊約聖經的罪我們每天都在犯,單國璽、周聯華有時也和拜偶像的星雲大師、證嚴
上人合辦祈福法會、辦座談會攀點交情。羅馬教皇天天想跟無神論習大大建交,也常常跟
達賴活佛社交,他們都是犯十戒中最大的罪行,教會也沒那麼避忌,花這麼大力氣資源反
對同性戀婚姻平權個人是覺得有些柿子挑軟的吃

自詡為價值進步者,如果真能對所有出於「自由意志」、「兩相情願」的各種「愛情」
和「性行為」如「性交易」、「一夫多妻」、「同性異性血親愛情」等都一視同仁的給予
真誠的尊重和祝福,內心沒有半點歧視嫌惡。有一天自己的老公老婆愛上小三、小王也能
心平氣和地接納或分手(這還是人嗎?),那你確實有資格認為別人保守反動、思想落伍,
否則也只是跟風流行,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教會反對最力的是同性婚姻收養小孩,最大爭議在於「性行為」和「性傾向」
是否完全沒有社會學習的成份?把「完全同性戀」變成「完全異性戀」或許可能性較少、
但把「完全異性戀」變為「雙性戀」的可能性似乎存在,自己知識有限也難下定論。
同性婚姻收養小孩兩三個世代之後,對傳統男女婚姻社會的巨大衝擊可以想見,
許多邏輯思辯其實都起源於「基本前提和假定」,基督教的「基本前提」當然是
「耶穌和聖經」,所以這種變遷是好是壞就隨信仰見仁見智了。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0 23:53:00
耶穌主要是轉化了律法的概念,從外在、形式,轉為內在、實質。例如"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20 23:55:00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0 23:55:00
"(可2:27)及"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太12:7)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0 23:57:00
保羅對於律法是說,總結為「愛」,並且關鍵在於「順從聖靈」vs「順從情慾」。一樣是轉至內在。而內在最大的律法就是「愛」(耶穌的「大誡命」)。雅各書也是如此:「愛是至尊律法」、「憐憫向審判誇勝」等等。希伯來書說舊約的律法是影子,新約是實質。那實質就是耶穌基督的愛與生命。故任何規條,無論舊約或新約,不是棄掉(耶穌說是要完全律法,而非廢掉律法);也就是說,轉向內心以及實質。「字句叫人死,聖靈/精義叫人活」任何律法/規條都要回到聖靈的工作、帶領,以及該律法的精神/原則與實質。從這個角度出發,如果同性婚姻有傷害內在律法的部份,我認同基督徒挺身而出對抗之,但問題是要擺在什麼層級。(還有首先,要真的找出實質性的道德/倫理問題--不是單純用字面的經文,而要找出精義。)當然,有一個連動的部份是教育。因為若同婚入法,即便說別人結婚關基督徒什麼事,但目前稍被擋下的性別多元平權教育/教材,反對者就很難擋住了。主要還是五種基本性別
作者: murmurduck (莫忘初衷)   2016-11-21 00:11:00
舊約的律法和先知預言都是指向基督耶穌,我覺得可以理解為一種幫助舊約時代的選民理解何謂基督的方式。就像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1 00:11:00
跟只有男女二性別的基本保衛戰,會影響到父權家庭體系的
作者: murmurduck (莫忘初衷)   2016-11-21 00:19:00
如果你只是想問律法是不是被廢除了?同性戀的姦淫是不是不再是罪了?歹勢,我想沒有。耶穌就姦淫有明確的教導,而同性戀的姦淫只是姦淫的下位類型。如果你要因此說“耶穌沒有直接特定說同性戀的姦淫是犯罪”,你可以再參考一下法利賽人問耶穌可否離婚的章節。歹勢中間打斷T大的推文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21 00:26:00
脈絡的隨意取用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1 00:27:00
耶穌登山寶訓中的語式:「你們聽見有話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充滿了將各種外在的、形式的規條內在化、實質化(回歸各規條的基本價值),例如姦淫與休妻(太5:27-32),就是回歸內在的實質價值議題,而非要形成一套新的外在、形式化的規條(娶非外遇離婚的人是犯姦淫?)。故把新約字面的規條變成新的律法,或者另一個極端說因信稱義、傳福音最重要、道德倫理社會關懷都是其次或不重要;這兩種極端都是錯誤的。[漏字:前三行是"新的外在/形式的律法"]潘霍華談的重價恩典、實效的或實在的倫理,我想重點在這邊。故之前討論到羅1同性之間可羞恥的行為,若看不到其上下文以及整個福音/新約真理的脈絡,而陷入到新的外在規條去(並且這個規條漏洞百出、掛一漏萬、充滿樑木),真的都是很可惜的事情,掩蓋了福音的真理,以及教會真正該做、該努力的事情。(講到真正的價值議題、社會問題,教會又充滿成功神學,以及反文化派這兩個極端...)真實的生活、倫理議題,不是簡單的、形式的規條,或是yes or no這種二元簡化的答案可以處理的。教會的問題的根源,還是對於罪、對於福音本身的認識不清;即將迎來宗教改革500週年,我們實在愧對信仰先賢。(有人還想把改教先賢給規條化,又是另一件讓人氣結之事。)
作者: Hornet7 (上帝與我們同在)   2016-11-21 00:54:00
原po問得好,我也有這樣疑惑,mur大的比喻簡明貼切,th大的回答一如往常地讓我折服,在這看大家激盪討論比參加傳直銷教會學得還要多。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1 07:26:00
謝謝H的理解與稱讚:) 疏漏還是很多,大家彼此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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