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個資板規

作者: bingtsien (公館吃不胖美食家)   2018-04-06 08:47:19
近日有板友在推文討論中,肉搜他人並公布其真實姓名
根據板規
● 貳、 文章內容管理辦法
4.禁止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
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以及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目前尚未有罰則,但版主群一致認為要加上罰則
本公告後觸犯上述條款者將視情節處七天以上水桶,以及視發文與否予以退文。
嘉義版經常有與生活相關或與政治相關議題,還請板友推文討論能就事論事理性討論。
作者: ianlblt (IAN)   2018-07-14 23:34:00
我自己是朵啡不是我家的貓啦XD重點是我不是咖啡館啊啊啊啊啊啊
作者: cheertaiwan (urgood)   2018-07-14 21:49:00
推!!!!!!!該不會是朵菲咖啡館的貓咪吧
作者: sankidd (lahow)   2018-04-06 13:34:00
推。昨天看到沒有罰則也是有點嚇到XDDD
作者: willism (hpc5)   2018-04-06 22:01:00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之三,當事人“自行公開”之資料,不受個資法保護。陳某將自身姓名設定於ptt暱稱,且id直接對照姓名全名,並與太平里里長競選相連,故已符合“自行公佈”條件,不屬他人刻意揭露,因此並不違反個資法。請版主詳查!因某些人不熟法規,影響版主增刪文,招致應公開之“利益相關人”相關資訊被刪。畢竟該利益相關人與發文者同一陣線,但推文卻予以隱匿,導致言論僅存單一方向,是否已破壞言論自由空間,導致文章向一言堂方向發展?
作者: sankidd (lahow)   2018-04-06 22:30:00
樓上說的是一回事,但有些人如果是公開他人未公開的資料,在本版現行版規下也無罰則,覺得這樣不妥。
作者: willism (hpc5)   2018-04-06 22:42:00
更正,依個資法十九條之三、六、八款,當事人自行公開,且增進公共利益,亦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罰則應該的訂定,但我沒違反個資法,憑啥刪我推文?當然,如果是當事者要求刪除,那刪除合理。
作者: yuma0621 (夢的彼端)   2018-04-07 00:40:00
推版主
作者: noellasji494 (Zoe)   2018-04-07 19:16:00
推罰則
作者: mark7931 (盅禓)   2018-04-09 00:49:00
我只是不希望原本討論的議題失焦,我的個人資訊與勞動議題無關。
作者: asderavo (asderavo)   2018-04-09 14:50:00
嗯…看起來刪除合理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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